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包括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综合化经营的机构要考虑并表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跨境经营的机构要考虑跨境经营所涉及的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 正常经营环境和压力状态 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与本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 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本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 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及行动(一)  金融危机前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文件 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October 2020  Sound practices for managing liquidity for banking anizations, February 2020  The management of liquidity risk in financial groups, May 2020  2020年 1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了流动性工作小组,旨在对成员国流动性监管实务进行评价  流动性工作小组在 2020年 2月发布的 《 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 》 中是这样总结当时还在进行中的金融危机的:“ 这次危机是在长期以来市场片面追求收益、机构过度竞价、信用风险溢价和流动性风险溢价降至非正常水平的背景下产生的,同时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和复杂金融工具的发展更加 剧了这一不良趋势。 ” 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及行动(二)  二十国集团( G20)敦促巴塞尔委员会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督促银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 同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机构在 2020年前制定新的监管框架,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流动性水平。  2020年 9月,巴塞尔委员会对 2020年发布的 《 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稳健做法 》 进行了重大修订,发布了 《 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 》 (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ory Challenges, February 2020)。  与 2020年版的重大差别主要表现在:强调制定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性、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将流动性成本、收益、风险切分到各个重要经营活动中去的必要性、流动性风险的计量与监测应涵盖或有项目、严重压力情景的设计及使用、完善的应急融资计划、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通过信息披露提升市场自律 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及行动(三)  《 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 》 的主要内容  共有 17条原则,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包括应持有高质量流动资产储备以应对压力事件;明确了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银行制定流动性风险政策和风险容忍度;要求银行全面运用现金流预测、限额控制和流动性压力测试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要求银行制定稳健的应急融资方案;要求银行维持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流动性应急需求等。 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要求监管当局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流动性风险敞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银行风险管理缺陷或敞口过度问题,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金融体系总体稳定性。 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及行动(四)  2020年 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发布:  ( Basel III: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 ;  、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 ( 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 作为 2020年 《 稳健原则 》 的补充,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制定了两个融资流动性风险监管最低标准,即 “ 流动性覆盖率 ” ( LCR)和 “ 净稳定资金比率 ” ( NSFR),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 两个标准的特点: 一是主要由国际协调一致且已明确取值的特定参数构成。 为反映本地具体情况,一些特定的参数可由各国(地区)监管当局自行决定。 二是适用范围为国际活跃银行。 三是为最低标准,银行在满足这些标准的同时应遵守 《 稳健原则 》 ,各监管当局可以提出更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最低标准。 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及行动(五) 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套监测工具,用于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暴露进行持续监测,以便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就这些流动性风险暴露进行交流。 包括:  合同期限错配  融资集中度 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 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  与市场有关的监测指标  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体系及其改进(一)  质量要求: 原来比较散乱 , 缺乏系统的规范与要求。 2020年 9月 , 银监会在借鉴巴塞尔委员会 《 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 》 、 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动性监管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 , 结合中国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我国的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 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 FSAP) 会谈过程中 , 外方指出该指引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 , 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管理 , 体现了国际水准。  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体系及其改进(二)  传统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包括流动性比例、调整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核心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等,散见于 《 商业银行法 》 、 《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 (银监发 [2020]88号)、 《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 (银监发 [2020]89号)、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 》(银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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