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课程包含法规、管理和技术(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其生产经营场所 、 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 , 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 ,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 、 法规要求。 58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 自从 1956年国务院颁布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 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各种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要求工作场所的光线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9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 , 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 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 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 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等。 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60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 , 包括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基层干部 、 工程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 、 班组长和工人 , 在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 安全文化 、 安全技术 、 管理 、 技能等方面 , 有计划 、 有步骤地组织教育培训 , 以全面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 61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主要包括: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2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 《 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 、 经营 、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63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一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 不得上岗作业。 ” 64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 我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 “ 三级教育 ” 制度 , 即入厂安全教育 、 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 而且 , 实行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 否则 , 不能上岗。  在实行 “ 三级教育 ” 时,只要符合 “ 三新 ” 条件都必须进行教育培训。 65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 “三新 ” 的条件是: ① 新入厂的从业人员; ② 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 ③ 采用新工艺 、 新艺术 、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情况。  针对第三个 “ 新 ” 条件 , 《 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二条作了专门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 必须了解 、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66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 、 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危险性较大 , 一旦发生事故 , 对整个企业生产的影响较大 , 常常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 , 《 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三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 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作业。 ” 67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 国家经贸委 1999年 7月 12日发布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13号令 ) 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 [2020]124号文 《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 ,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 考核 、 发证作了具体规定。 68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5 项目建设的安全保障  项目建设的安全保障是 《 安全生产法 》 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投产后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设施 , 符合《 安全生产法 》 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安全规程 、技术规范的规定 , 《 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 “ 三同时 ” 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制度 69 《 安全生产法 》 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 三同时 ” 的概念和意义  《 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四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这条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 、施工和投产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 三同时 ”。 70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第二十五条规定: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  第二十六条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71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第二十七条规定: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72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相关部门的 “ 三同时 ” 责任  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实施 “ 三同时 ”工作的责任 :  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 “ 三同时 ” 规定 , 管理和指导建设 、设计 、 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 “ 三同时 ” 规定;  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 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 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 73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 , 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 , 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篇 ( 节 ) 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 编制 ( 或审批 ) 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 , 应编制 ( 或审批 )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 , 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 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 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 , 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参加 , 并提供有关的文件 、 资料。 74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建设单位对实施 “ 三同时 ” 的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 “ 三同时 ”负全部责任。 其职责是:  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 , 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 , 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 、 设备的建设项目 , 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 , 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 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 , 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5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初步设计会审前 , 必须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 初步设计文件 ( 含 《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 ) 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 应及时办理 《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 ;  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 设计 、 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 三同时 ” 规定的具体要求 , 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76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 , 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 , 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 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 建设项目预验收前 , 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 、 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 、 检验 ,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 、 措施的效果 、 检测检验数据 、 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 , 报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77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 ,应及时办理 《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 78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设计单位对实施 “ 三同时 ” 的责任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 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 , 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 ( 节 ) 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 , 应同时编制《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 ; 79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在初步设计中 , 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 完善初步设计; 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 , 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 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 ,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同意。 80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施工单位对实施 “ 三同时 ” 的责任 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 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 并确保工程质量。 81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 “ 三同时 ” 的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 “ 三同时 ”的实施 , 实行安全监察。 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 设计 、 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 “ 三同时 ” 规定的情况;  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 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 ,审查 ( 或组织审查 ) 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82 项目建设的 “ 三同时 ” 制度 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 , 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 对违反 “ 三同时 ” 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 、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 设计 、 施工等任务的单位 , 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 , 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 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 三同时 ” 工作中 , 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 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 “ 三同时 ” 工作中 , 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 、 法规和标准 , 公正廉洁 、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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