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援救预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平行作业。 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 20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瓦斯监测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电闭锁。 ( 34)回采工作面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当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 %以上时,通过调整风量、风压不能解决时,应使用抽排瓦斯专用风机进行处理;当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时,应进行瓦斯抽放;对瓦斯涌出较大的,采用抽放措施仍不能解决时, 应采用排瓦斯尾巷进行排放;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 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 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强制稀释上隅角瓦斯。 ( 35)出现以下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方案及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盘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塌顶等,造成无风,导致一个盘区或一翼瓦斯积聚;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3%且串入下风侧采掘工作面或峒室的。 ( 36)风筒必须吊挂,上隅角 10m 内的风筒用不导电材料吊挂,吊挂高度(风筒上缘)距顶板不得大于 30cm, 风筒不得和电缆吊在同一侧。 ( 37)回采工作面在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应采用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进行瓦斯抽放。 ( 38)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通风区负责具体实施,成立专门瓦斯抽放队伍,配备技术员,明确分管副区长。 在日常工作中,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分管瓦斯抽放的负责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39)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 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和措施,矿井首次抽放瓦斯的设计和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审批,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进行验收,抽放工程不合格不得抽放,抽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副总审核同意。 ( 40)移动式泵站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泵站附近 5m 内设置甲烷传感器,作业人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盘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栅栏设在管路出口上风侧 5m,下风侧 30m 处,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 须在 30m 以内将其浓度稀释到 %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监测传感器设在下风侧栅栏外 5m 处。 ( 41)抽放矿井必须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泵站司机操作规程。 ( 42)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 抽放瓦斯系统图、泵站布置示意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值班记录、抽放量年、季、月报表、瓦斯抽放总结及分析报告。 ( 43)要进行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温度)的测定,人工测定每小时一次。 ( 44)按《煤矿安全规程》布置尾巷治理瓦斯的工作面,尾巷与采区总回风道要求直接相通,具有独立通风系统。 ( 45)尾巷内必须设置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探头,探头应悬挂在距回风口 15m 的地方,当尾巷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尾巷探头的管理、悬挂方式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46)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尾巷各出口处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如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检测仪 2人同行 ,必要时可派救护队监护。 如需进行巷道维修工作,瓦斯浓度必须在 %以下,否则不得进入工作。 所有进入尾巷的人员,都要配带隔离式自救器。 ( 47)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禁止采用金属支架支护。 并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措施。 严禁各种管线(监测电缆除外)和轨道进入尾巷。 在尾巷进行抽放的,瓦斯管路在进入尾巷前要加绝缘段, 绝缘段以里的瓦斯管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止静电积聚。 ( 48)尾巷内不得留有盲巷。 ( 49)用尾巷抽放的工作面要有专项防火设计。 开采过程中,定期对其一氧化碳等气体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㈡煤尘爆炸 产生煤层爆炸的主要原因有:无降尘措施或措施未发挥作用;风速过大;未进行煤层注水降尘;沉积煤尘清理不及时;采掘机械无喷雾降尘装置;电器失爆;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失效;瓦斯爆炸;干式打钻;放炮未填炮泥或炮泥长度不够;未使用煤矿安全炸药或毫秒雷管;回风巷无雾化降尘措施;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或没起作用等。 引起煤尘灾害的主要场所: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有沉积煤尘的巷道、石门等。 预防煤尘爆炸措施: ⑴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⑵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巷道、开拓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 50m 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 100m 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 地面静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 200m3,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⑶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⑷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⑸放炮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 ⑹锚喷巷道需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⑺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在距进风口 50m范围设置净化水幕,回风顺槽距工作面 50m 和距回风口 50m 范围分别设置净化水幕,掘进巷道距工作面 50m和距回风口 50m各设一道水幕;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在煤、岩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眼。 ⑻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⑼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⑽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 白 1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 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积。 ⑾每周至少检查 1次隔绝煤尘爆炸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⑿矿井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⒀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作 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次。 ㈢矿井火灾 发火原因。 内因火灾多发生于采空区或煤岩裂隙发育的煤层。 空气进入破碎煤体,煤中固定碳被氧化,放出热量,煤体集热,发生隐燃,温度升高达到 600℃以上时,产生明火,形成火灾。 火灾发生原因比较复杂。 因为构成燃烧条件的三要素普遍存在于煤矿生产中。 井下着火主要原因有电气设备失爆、电缆不阻燃、短路电弧或电火花、输送带不阻燃、设备或工具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静电放电火花等。 矿井火灾发生地点:采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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