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用地申请。 (二) 乡镇 (街道) 申报。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市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 依法先行与 当地村民委员会 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乡镇 政府 (街道办事处) 在审查结束后,实行月报制,每月 15日前按乡镇 (街道) 申报的总量,统一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汇总表、申报表、用地协议一式四份,呈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 由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 市级 审核。 市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 市国土资源局 进行审核。 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 与 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政府批准同意。 审核实行月审制,市 农业部门 在受理乡镇 (街道) 申请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 种植业用地项目报送 农业局 进行审核;畜禽 养殖业 用地项目报送畜牧局进行审核;林业项目占用农用地(不含林地)报送 林业局审核。 每月 25日前,相关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转交市国土资源局 ,由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 5 实施。 第 八 条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 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 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市 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第 九 条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市或市以上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 第五章 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 条 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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