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计划(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技术方案应报总监办备案。 1审查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监理工程师首先在开工准备阶段应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网络内的人员组成情况、危险源辩识结果、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B在施工阶段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作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或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补充调整应急预案,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 C在事故发生过程,记录和分析应急救援响应过程中不足之处,在事后进行科学分析,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和提高,以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质量。 十七、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一)加强监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总监办、驻地办)。 督促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 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二) 巡视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并整改不及时的,报驻地办或总监办,由驻地高监或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总监办或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驻地办每日进行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或《监理指令》,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三) 监理会议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情况。 (四) 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当“口头通知”发出后,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加以强调。 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总监办和建设指挥部。 “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五)、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能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 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应有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超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人员组织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定期演练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做到:(1)对施工场所、作业环境,如高压线、地下管线、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等做明确交底;(2)对多工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技术及防范措施应做详细交底;(3)对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做明确交底;(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 (六) 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监理工程师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1)发现严重冒险作业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暂时停工进行整改;(2)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并复查整改结果情况;(3)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4)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驻地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器具,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有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立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5)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堆放应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高空作业与地面的联系,应采用通讯装置,并设专人负责。 (7)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禁止利用起重臂和绳索攀登,禁止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机电设备使用(1)已建立机电设备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 (2)机电设备运行状态应完好,并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定人操作,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4)机电设备定期保养并记录。 (5)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特种机械设备(如电梯、塔吊、架桥机、龙门吊等)进场后使用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 场内车辆驾驶(1)未经专业、职业培训部门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禁止驾驶车辆。 (2)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必须良好。 (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必须牢固可靠。 (4)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调头、倒车,在狭窄场地内行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 (5)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行走线路不良、照明度差时要慢;起步、交会车、倒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密集处及出入大门要慢。 (6)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道路中的障碍应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应设警示灯和足够的照明。 (7)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放在坡道上,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溜坡。 (8)在场内机动车道行走的人员,不应并排结队行走有碍交通。 (9)机动车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和车之间;在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停留或通过。 气割、电焊作业(1)所有焊接工具及防护用品应完整无损,安全有效。 (2)要正确使用焊接设备,焊具及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佩带安全带和安全帽。 (3)现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护措施。 (4)必须在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办妥“动火证”手续。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制度。 起重作业 (1)起重指挥、起重机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指挥人员作业时应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机驾驶员应熟悉起重机技术性能。 (2)起重机各限位保险应齐全,各机构的工作应正常,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3)起重作业所需的用具、设备应可靠完好,钢丝绳无断丝、露芯、扭结、变形等异常情形。 (4)起重指挥、起重机驾驶员、起重工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5)在垂直运输、不同层面吊装时应设二级指挥人员,指挥作业应站在能够照顾全部作业面的地点。 (6)在吊装区域内严禁站人。 (7)根据起重物件、设备的重量、体积、形状,采用适当的搬运方法,按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好各种起重用具。 (8)起重机回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 (9)吊起满载荷重物时,应先吊起离地面20~50c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绑轧的牢固性等,确认可靠后,才能继续起吊。 (10)起重臂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 (11)吊起重物时,应严格注意起吊重物的升降,不使起重吊钩到达顶点。 (12)起重机必须置于坚硬平整的地面上,起吊时的一切动作要以缓慢速度进行,严禁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13)工作完毕后起重臂停在约45176。 处,离开作业面,停在坚硬可靠的地基上,发动机熄火关闭电门,操纵杆推进空档位置,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 (14)如遇重大构件必须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时,构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允许起重量总和的3/4,每台起重机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负荷的80%。 在起吊时必须对两台起重机进行统一指挥。 在整个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都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钢筋加工、绑扎作业 (1)断料、配料、弯料等工作应在地面进行,不准在高空操作。 (2)搬运钢筋注意避免与附近的架空线和临时电线发生碰撞。 (3)现场高处绑扎作业时,必须搭设符合规定的施工脚手架并配备其它安全设施。 (4)冷拉钢筋时,当钢筋拉直时人员必须离开,禁止横跨或碰触钢筋。 (5)切断机在剪切钢筋时,刀口要与钢筋成垂直。 切断机不准剪切短于30cm的钢筋。 (6)人工断料,敲锤与持钢筋者应立成斜角。 (7)现场绑轧悬空大梁钢筋时,不得站在模板上操作;(8)绑轧独立柱头钢筋时,不准站在钢箍筋上绑扎,也不准将木料、管子、钢模板穿在钢箍筋内作为立人板支撑。 (9)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到距模板1米以下才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10)起吊钢筋时,规格、尺寸必须统一,不准一点吊,吊点必须扎紧。 (11)切割机电源线须接漏电开关,切割机后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12)钢筋头子应及时清理,成品堆放要整齐,工作台要稳固,钢筋工作棚照明灯必须加网罩保护。 (13)高空作业时,不得将钢筋集中堆在模板和脚手板上,也不准把工具、钢箍、短钢筋随意放在脚手架上。 (14)在雷雨时必须停止露天操作,预防雷击。 (15)不得在钢筋骨架上行走,禁止从柱子上的钢箍筋上下。 混凝土浇注(1)使用平板振动器或振捣棒的作业人员,要穿胶鞋、戴绝缘手套。 振捣设备用电应通过三级配电箱,并装有漏电保护器,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夜间施工时,照明要良好。 (2)混凝土工使用推车向料斗倒料时,要有挡车措施。 (3)浇筑高度在2m以上,应搭设操作平台,浇筑混凝土时,不准直接站在溜槽上或站在模板及支撑上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4)串搭车道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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