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福煤业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查员各处罚款 100 元。 14 第 99 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设 “ 三专两闭锁 ” ,对责任者各处罚款 100 元。 第 100 条 不执行 贯通措施 ,对责任者处罚款 150 元。 第 101 条 独头巷道超过 6 米 不通风 (扩散通风) ,对责任者处罚款 200 元。 第三节 通风设施 第 102 条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 , 永久性风门、密闭施工掏槽未见硬邦底,墙体厚度不按措施规定施工 ,造成漏风,以及使用可燃性材料作墙体,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 密 闭未搭接、勾缝 等 处罚款 200 元。 第 103 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 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规定 1 建造,启封密闭无设计、措施或内容不齐全 罚安全科长、审核人员 500 元 2 密闭掏槽和砌筑质量不符合规定 罚班长(或当班负责人) 100 元 3 未按规定设置取样管、灌浆管,反水管( 孔、沟) 罚通风队长、班长各 50 元 4 永久密闭未设齐瓦斯检查牌,设施说明牌、检查箱、未用警标牌 罚通风队长 50 元 5 栅栏高度小于 米,见方规定大于 米及门未关牢 罚施工人员 50— 100 元 6 设施竣工未组织验收 罚安全科、通风队各 50 元 7 每旬未派专人检查采空区密闭 罚通风队长 50 元 8 密闭墙外,出现瓦斯积聚 罚安全科、通风队队长各 50— 100 元 9 密闭、栅栏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 罚安全科、通风队各 50 元 第 104 条 对故意 不关风门 的责任者处罚款 100 元;对风门投入使 用不能 闭锁 的责任者处罚款 50 元;人为将闭锁风门的 钢丝绳延长 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 , 处罚款 100 元。 15 第 105 条 擅自 打开通风设 施 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 200元;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 100 元。 第 106 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 50 元;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 封闭 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 50 元;采后机尾巷 5 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 30 米内未做 密闭 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 50 元。 第 107 条 卸压横川板密闭或其它密闭 损坏 后不及时处 理,对责任者处罚款 50 元。 第 108 条 料石密闭、风门 干码 ,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 罚款 100元。 第 109 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 人为责任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 ;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 对责任者处罚款 200 元。 第四节 瓦斯检查 、管理 第 110 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 “ 三对口 ” , 弄虚作假 , 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 100 元。 第 111 条 瓦斯超限 4 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通风队长或队干未到达现场处理; 8 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 ,其煤矿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处理,对其责任者处 罚款 100 元。 第 112 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 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规定 1 新 瓦斯检查员 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 3 个月的 瓦斯检查员 、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持未经培训或间断 3 个月未重新通过培训人员被派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罚通风队长 100 元。 16 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 2 瓦斯 检查 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 未持证上岗的 瓦斯检查员 ,罚款 200 元,持过期证,罚 瓦斯检查员 、通风队长各 200 元。 3 瓦斯检查员 必须按时排班接受任务,排班后立即下井上岗接班,交接班 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并交接清楚签字,严禁不交班、接班、不签字。 未按时排班、迟到 5 分钟以内罚款 50 元,排班后不按时下井或出早班罚款 50 元,未按时接班或不在指定地点内交接班者罚款 50 元,交接班后不签名者罚款 50 元。 4 瓦斯检查员 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 未巡回检查汇报假报检查,未作瓦斯记录或未填写检查牌者,罚款 100 元,不汇报一次罚款 50 元。 5 各工作面 爆破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 章作业。 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罚瓦斯员 100 元。 6 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 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的瓦斯员,罚款 100 元,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视后果情况,处以 100— 200元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罚款 300 元。 7 瓦斯检查员 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中途脱岗、睡觉、出早班。 睡沉者,中途脱岗出早班者,罚 50— 100 元。 第 113 条 采掘队跟班队干未携带 便携式 瓦检仪,对其处罚款 50元。 第 114 条 瓦斯检查员 脱岗、漏检、假检 ; 擅自 进入采空区 者 ; 防突头面 爆破 前不 关反向风门 的责任者。 瓦斯超限作业 的责任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 200 元。 第五节 瓦斯 排放 第 115 条 启封排放瓦斯 ,贯通各类巷道, 交叉巷道 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 100 元。 第 115 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序 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规定 1 未编审排放措施 罚通风部门 100 元 2 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 罚通风队 50 元 3 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 罚相关人员各 50 元 4 现场排放不按 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 罚责任者各 50— 100 元 5 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 罚现场组长、岗员各 50 元 17 6 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 罚电工 100 元,未通知机电队罚分管人员 100 元 7 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 罚现场安监员 100 元 8 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 罚责任者各 200 元 9 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 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 100 元 10 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 罚机运科科长 50 元,机电队队长 50 元 11 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巷道 罚责任者 100 元 12 矿灯失爆 罚矿灯房责任者 50 元,机电队长 50 元 13 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 罚进货人员 100 元,通风队长、该队队长各 50 元 14 无措施排放瓦斯 罚责任者 200 元 第 116 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 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规定 1 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 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 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 24 小时内封闭。 盲巷瓦斯浓度在 3%以下未及时打栅栏,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 50 元,达 3%及其以上未封闭,罚通风队和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 100— 200 元。 2 需停风巷道 、停风前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与通风队取得联系,由通风队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 停风无措施罚安全科或指挥人 100 元,通风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罚通风队负责人 100 元,擅自停风罚施工单位或指挥人 100— 200 元。 3 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 无盲巷台帐,罚通风队 50元,无专人负责罚通风队长 50元,台帐与现场不符,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 50 元。 4 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 ),且有记录可查。 无检查牌少一处罚分管队长 100 元,无记录出现一处罚检查人员 100 元。 5 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 技术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 50 元,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罚损坏人(拆除人) 50 元,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 30— 50 元。 6 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 被损坏一处罚采、掘头面所在队队长或损坏人100 元。 7 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风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 未及时处理,罚通风队 50元,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罚采掘施工队队长 50 元。 第 117 条 凡造成 非计划排放瓦斯 ,对安全生产副矿长处罚款 200元,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各处罚款 100 元。 第 118 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煤矿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若 无措施 ,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 200 元。 第 119 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 18 通知有关部门参加。 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 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 50 元。 第 120 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 50 元。 爆破 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 不听劝阻强行 进入 爆破 区 和瓦斯排放警戒区者。 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 甩掉瓦电 、风电闭锁 不用 的责任者。 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 禁区 者 对责任者处罚款 100元。 第六节 防突 管理 第 121 条 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双 突矿井 ),没有严格执行 “ 四位一体 ” 的防突措施,对责任人处罚款 200 元。 第 122 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序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违章处罚 1 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 明知有故障而又不校检入井使用的,每台器具罚当事人 50 元。 2 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抽放队值班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理。 防突员不检查或有问题不汇报,视其情节,罚款 50— 100 元;汇报后,值班领导不安排处理,罚款 50— 100 元。 3 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大、小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轮循环进尺是否超掘(采)(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利领导审签和备查。 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钻孔,罚防突员50 元;到位后超掘(采)一次,罚施工队 100元,并按 照 “三违”处理。 4 凡出现超掘(采) 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 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罚安排人员 50— 100 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员负责。 5 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置各种技术措施孔,打孔由施工队负责实施, 未按措施布孔而随意更改打孔个数及参数等,罚防突员 50— 100 元;打钻人员不按照 19 放方位角和倾角等由防突员负责。 防突员要求布孔,罚当班打钻工每人 50 元。 6 在打孔过程中,防突员要搞好两米 K1 值和每米钻屑的测定工作,做好记录,打孔完毕,由防突员在巷帮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将标记的距离填在井下防突动态牌板上,同时在允许掘进班次一栏中明确注明,必须见报告审批单后才准许掘进的意见。 未按要求测定 K1 值和钻屑量的,每次罚款 20 元,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打标记)罚款 50 元,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好。 7 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上(防突报告单一式 6 份)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并将当班的预测结果,由专职防突员填绘在大样图上一并送签。 防突员不及时填写和打印报告单,造成后果按矿规定处罚,不按时填绘大样图,少一次罚 50 元。 8 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防突负责人审签,再送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 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 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 50— 100 元,因此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 9 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通风科、矿调度室、通风队、施工队各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 (以报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 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 100— 200 元,并按“三违”处理。 10 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地面当班值班人员,在当班进班之前,到抽放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注明预测,检验或 排放等内容要求,由抽放队派防突员到现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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