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期监理合同oa版0304-2(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并 做好甲供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数量统计工作,并提出对施工单位合理的供应量,监督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的领用和使用。 并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中间结算监理审核报告、最终结算监理审核报告并由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 监理 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审批。 ( 11) 严格监控工序的质量与安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全面跟踪与监控; ( 12) 协助委托人现场项目部进行设备采购,组织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 ( 13)有计划的组织工 程例会、专题会议,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关系,解决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 14) 按照委托人现场项目部的要求做好工程实体的检测工作,对承包人的成果进行复测检验。 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利用检测工具进行量化检测的必须进行量化检测,并且检测的样本数量必须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检测的结果应形成质量记录,每月利用数理统计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并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编入监理月报中。 ( 15)配合委托人组织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协调处理项目工地发生的突发性事故,安排做好现场取证以及现场保护救助工作,防止事 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通知委托人现场项目部。 项目出现任何事故,监理人必须首先通知委托人现场项目部,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能擅自报告有关部门(不包括救护部门)及媒体。 否则按附加协议条款处罚。 ( 16)处理工程的变更事宜,签发工程变更单,做好工程变更的计量工作,签发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 ( 17) 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 1) 当索赔事件 (费用洽商事件 )造成了承包 人 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事件 (费用洽商事件 )是由于非承包 人 的责任发生的;承包 人 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 洽商 申请表,并附 有索赔 (洽商 )凭证材料 的情况下 , 监理人应予以受理 并 收集与索赔 (洽商 )有关的资料;进行费用索赔 (洽商 )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 人 和委托人进行协商 并编制费用洽商审核报告 ;当承包 人 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 处理 费用 洽商 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 并审核 工程延期的 申请。 2) 监理人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 (洽商 )提供证据。 营造中国绿色地产 利海中国 /合同文件 第 14 页 共 37 页 3)如果出现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工程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 ,监理人应清理承包 人 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 支付的款项;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对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 人 应支付的违约金; 同时监理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包人已完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工程量确认、组织 移交工程资料 ,协助委托人协调承包人进退场。 4)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人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及时 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 证 据。 ( 18)检查督促承包人的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整理监理资料,工程初验后向委托人现场项目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报告; ( 19) 工程在完工之后,监理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 2020)、 郑州 市建设部门实行的相关规范规定及时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各分部工程资料严格把关审查,监理人组织对工程竣工档案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由监理人组织复查,直至工程档案符合质监部门、城建档案馆的验收要求。 (20) 工程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监理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式陆份原件、其它监理资料按 郑州 市城建档案馆的规范规定组卷、装订成册一式贰份原件移交委托人。 (2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完善工程相关竣工质量验收及备案文件,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委托人在竣工质量验收及备案文件上签字盖章。 否则影响委托人办理备案,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 22)参加委托人现场项目部组织的工程核验和移交工作; ( 23)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结算; : ( 1)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项目部、项目物业公司检查回访工程质量,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缺陷)的鉴定,督促承包人及时维修。 ( 2) 工程进入保修阶段后,监理人应编写保修阶段的监理细则,在监理质量回访期内,每月安排至少一名的监理人员进行质量回访,主动找出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承包人进行处理; ( 3)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主动配合委托人项目部,组织设计 单位 、承包人和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处理至客户满意。 营造中国绿色地产 利海中国 /合同文件 第 15 页 共 37 页 ( 4)监理人接到投诉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派监理工程师 会同承包人及时到达现场,认真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提出缺陷的解决方案,经委托人审批后实施。 ( 5)保修期内发 生质量缺陷,监理人应将引起工程保修延长的事件及延长时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不能使用,则工程保修期应延长。 ( 6)监理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保修检查验收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书给承包人并抄报委托人。 第 委托人义务 第 5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第 6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监理合同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负责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工作。 委托人负责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委托人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委托监理人的有关职责和权利,以确保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 第 7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本工程正式开工前 10天提供施工图纸 2套。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内容等工程资料随工程进度需要及时提供。 地质资料一份,相关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地下管线资料。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附属文件。 监理工作所需的委托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 与本合同或协议。 第 8条 委托人应当在在 15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 9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应的常驻代 表 为 黄永励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 10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 11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营造中国绿色地产 利海中国 /合同文件 第 16 页 共 37 页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 12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室一间兼作值班室用办公用房。 第 13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将另行明确。 第 监理人权利 第 14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 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在向委托人事先书面报告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并取得委托人的事后书面同意。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初审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 营造中国绿色地产 利海中国 /合同文件 第 17 页 共 37 页 影 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 15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 材料。 第 委托人权利 第 16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 17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 18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监理人不得自行更换或撤离委托人已确认的总监 理工程师 或监理机构人员。 第 19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 20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 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有虚挂其名的情况,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出相应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并以具有相应资历的监理人员替换,直至有权要求监理人员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监理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 21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成效不满意时 ,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作出整改,如不予整改或整改仍令委托人不满意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 中,若监理人对合同中承诺的监理人员数和人员安排情况擅自变动,变动总监 理工程师 或降低本监理合同条件所约定的监理人员资质条件, 委托人有权要求 监理人 按监理 工程 暂定 总价款的 3%支付违约金。 委托人有权定期对监理人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总监 理工程师 或一般监理人员,否则 ,委托人有权 要求监理人 按监理 工程 暂定 总价款的 3%支付违约金。 营造中国绿色地产 利海中国 /合同文件 第 18 页 共 37 页 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委托人有权 要求监理人 按监理合同 暂定 总价款 的 20%支付违约金。 若工程造价控制不合理 , 委托人有权 要求监理人 按监理 工程 暂定 总价款 的 20%支付违约金。 如因监理人监督不力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委托人有权 要求监理人 按监理 工程 暂定总价款 20%支付违约金。 监理期内如因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履行安全职责,监理不力,工地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并被安监局、公安、建委主管部门定性为工地管理责任事故, 委托人有权要求 监理人 按监理 工程 暂定 总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 第 监理人责任 第 22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除须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外,还 应当 须 向委托人赔偿 由此造成委 托人的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率 (监理费率 =监理费 /本项目监理范。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