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瑞医药gcp培训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念。 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一般性原则包括将伦理委员会定义为进行人体研究的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必需条件。 实际上,伦理委员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试者、研究人员、申办者以及申办机构的权利。 当伦理委员会正常运行时, 所有方面的权利都会得到保护,我们会对该临床试验更放心。 试验方案在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保证所申请的研究把受试者的潜在危险减少到了最低限度。 还是风险 /效益比的概念:如果风险低,获益会更大。 受试者的风险必须与预期获益有合理的关系,我们再次强调风险 /效益比,也与研究的重要性和可能得到的科学知识有合理的关系。 的确,试验是否合理取决于试验的发现对人群的价值而不是对试验中特定的个体的价值。 这里有一个明显的矛盾,一方面,我们让个体受试对象参加试验,尽力保护他们的安全,保障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进行临床试验并非是 为了所入选的个体受试者的利益,而是为了人群和社会整体的利益。 伦理委员会必须保证挑选受试者是公平的。 这意味着妇女和少数民族应被包括在试验中,以使所有人共同分享益处和承担试验的负担。 研究中包括不同类型的对象还有另一个重要意义,即研究结果将可以被推广至整个人群,我们将在生物统计学和人体研究的讲座中再次讨论这些问题。 伦理委员会要求获得有效的书面知情同意并有记录。 知情同意不仅只是一张纸 18 上的签名,我们以后将在其他讲座中讨论这一点。 知情同意是一个教育受试者和鼓励其参与的过程,不只是为了入选受试者,它亦保证 试验的进行有始有终。 知情同意是我们进行所有人体研究的基础。 一般性原则还包括要有充分的条款保护受试者的隐私,维护资料的保密性。 这些保密的资料需要提交给申办者或管理机构审核,可能是在试验中或在资料已提交给管理机构过后。 受试者应理解申办者和管理机构有权翻阅他们的详细资料,但他们还应了解这些资料不会提供给公众。 重要的是,伦理委员会和试验方案中必须保证有恰当的安全措施保护可能的弱势人群,例如妊娠妇女、未出生的胎儿、儿童、有精神障碍者、因急病而不能常规完成知情同意者、昏迷者、阿尔茨海默病或其他形式的痴呆患 者、以及另一组人群,包括犯人和军人。 极为重要的是,应通过适当的文件对所有可能成为临床试验对象的人群进行保护,并审核入选他们进入临床试验的道德标准。 伦理委员会也说明了研究者的义务。 对所有的临床研究者来说 , 认识到临床试验实际上是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伙伴关系非常重要。 双方的权利均应明确并得到尊重。 如前所述,试验设计中应尽可能使参加者的风险和压力最小。 必须制定规定,确保对受试者的全程关心,不仅在特定试验过程中, 而且在试验中发生任何不幸事件时,并延续到试验结束或受试者退出试验后。 在受试者的风险逐渐明显或可能与试验获益不相容时,研究者有责任中止试验。 许多大型临床试验设有安全数据监测委员会,他们会不间断地查看数据,以发现试验进行中的副作用或严重事件。 实际上他们有权利中止一项正在进行的试验。 研究者有责任发现不良反应并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报告,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向管理机构报告。 这是关于伦理委员会第一部分的结尾,我们将继续详细讨论伦理委员会 19 的构成及其责任。 机构审查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 2) 在伦理委员会的第一部分中,我们讨论了人体研究的伦理基础,研究者对受试者所负的责任以及风险 /获 益比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更详细的讨论伦理委员会的结构和成员组成,以及它对研究者和研究机构所负的责任。 一般认为一个伦理委员会至少由 5人组成。 这是由最近的 ICH (国际协调委员会 ) GCP 指导原则所规定的。 增加成员常常是合适的,这取决于特定机构进行的特定类型的研究。 伦理委员会应由背景不同的人员组成,这一点很重要。 伦理委员会里应有科学专家以便恰当地评价临床试验中常见的研究活动涉及的范围,应由当地不同性别,不同种族和不同文化背景的成员组成。 这自然会有助于入选代表不同性别和不同少数民族及种族背景的受 试者。 并不是每个国家都需要具备这种多样性,了解这一点很重要。 但如果是在美国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或 IND)下进行一项用于药品注册的试验研究,则多样性就成为 FDA接受该试验的一种要求。 伦理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成员是科学领域的专家。 你们可能记得前面的讨论中提到,研究要有科学的基础才是合乎伦理的。 伦理委员会中懂得科学的成员是真正可以决定科学上风险 /获益比的人。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人应是科学领域之外的专家。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进行讨论。 重要的是,伦理委员会要有一名成员不受雇于研究所在的机构或该机构的附属单位,当然,参加该 机构的伦理委员会除外。 可能会需要在伦理委员会中增加与研究相关的特殊领域的专门人才,如神职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或代表受试者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的普通人。 贯穿审评的全过程,伦理委员会中的任何 20 成员对试验方案均不应有利益冲突,因为这将导致研究机构和个人间的矛盾。 当然,针对试验方案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专业陈述是适宜的。 有时 , 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邀请其他专业人才帮助评价超出其成员专业知识的问题,或作为补充。 这些顾问专家以提供资讯的方式参与这一过程,但不参与伦理委员会同意或不同意某一试验方案的投票。 伦理委员会对 研究机构中进行的研究负有什么责任呢。 它拥有判定人体研究的伦理问题的权力。 他们对该机构临床研究的所有相关活动进行评价,有批准、要求修改(以获得批准)或否决的权力。 对以知情同意书的方式传达给可能的受试者的信息,伦理委员会可以批准或要求修改以获得批准。 所有受试者均应有知情同意的书面文件,还应提供给受试者一个副本,除非伦理委员会因方案给受试者带来的危险微不足道而特别取消这一要求。 例如,在临床试验中,对已获得的血液样本进行额外的检测,而且是在受试者匿名的条件下进行。 伦理委员会有责任向研究者和研究单位以书面形式通 报它批准、不批准或要求修改所提交之研究申请的决定。 对试验方案的微小修改可以被委员会按快速或行政程序批准。 伦理委员会要求修改的决定必须见于其会议记录。 所有伦理委员会的会议均应有书面备忘录,并在机构中长期保存。 如果伦理委员会决定否决一项研究,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研究者通报做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并给予研究者回应的机会,使他们本人或以书面形式能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伦理委员会重新考虑目前的决定。 伦理委员会还应定期对已批准的试验进行回顾,其时间间隔可根据具体试验方案的风险程度决定,但不应少于一年一次。 这也要求研究者提供研究进 程和不良事件的书面报告。 伦理委员会可监督或请第三方监督知情同意的全过程和研究进行的实际情况,以确保研究是按最初提交给伦理委员会的方案进行的。 21 对于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应了解什么呢。 当然,首先是委员会主席的办公室名称和地址,这便于与委员会联系、提交各种资料。 研究者还需要了解伦理委员会的会议时间表,以便及时提交试验方案。 迅速审评试验方案并给予研究者批准或不批准或需修改的书面意见是伦理委员会的责任。 研究者应根据伦理委员会制定的详细说明向该伦理 委员会提交文件,由此保证提交给该伦理委员会的试验方案的形式相同。 这有助于伦理委员会的评审,并加快商议过程。 研究者还需要有一份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他们的背景以及委员会遵守 ICH GCP 的书面声明。 这是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的要求。 所以,小结一下,我们已经讨论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功能。 伦理委员会是开展人体研究的基本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受试者,研究者,申办者和研究机构,确保试验在符合最高伦理标准的情况下进行。 除此之外,伦理委员会还是人体研究的伦理问题的论坛。 新问题常常出现,我们需要权衡新的治疗方法的科学价值和风险,有时,要在未知超过已知情况下考虑如何进行临床 研究。 这方面的例子可以包括基因研究和基因治疗,这是美国过去十年中非常突出的研究课题。 对儿童或其他弱势群体的研究仍是个问题,在某些国家可能尤为如此,而且可能与某一特定的伦理委员会的观点有关,也代表了该委员会所在的研究机构的伦理学立场。 安慰剂与活性药对照试验的概念是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最近的赫尔辛基宣言中被突显,有建议提出安慰剂研究不应被认为是道德的。 最后,在临床试验中应用新技术,并最终用于临床治疗这一点常在社会中被讨论。 但在临床试验时,它们通常最早是在伦理委员会的会议室中被讨论的。 伦理委员会在指 导人体研究中起到重要作用。 他们审查人体研 22 究的伦理问题,权衡新药物和新治疗获益的科学价值与这些治疗和药物可能对人类造成影响的风险。 这是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过程总的看法。 第五讲 知情同意 Dr. Robert Rubin 我叫 Robert Rubin。 在这一讲中,我们将学习获得知情同意的要素和步骤。 其中,我们将回顾定义,着重谈一下涉及的步骤,指出可能会出现的特殊情况,并让大家理解知情同意的内容。 最后谈一下文件的保存。 我们使用的知情同意的定义来源于 ICH。 其中知情同意被定 义为一个过程,即某个人通过这个过程在了解了试验的所有相关信息之后,自愿表达他或她参加该项试验的意愿。 我要强调其中两个词语: 过程 和 自愿。 知情同意由书面的、签有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来证明。 过程和文件一样,甚至更加重要,但这两个基本条件均应具备。 在获取并记录知情同意时 , 研究者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 研究者应按GCP 的要求及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去做。 在试验开始前 , 研究者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文,批准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这不是一个一次性的活动。 在临床研究进行中 常出现新的相关信息。 相应的,知情同意书的修订需要再次提交给伦理委员会以获得再次批准,一旦批准,须再次征得受试者的同意。 知情同意的目的是将研究 23 者拥有的研究信息传达给受试者或他 /她的合法代表。 它要求受试者清楚了解风险、其他的治疗选择、可能的获益、个人的义务以及该研究是属 “研究性质的 ”。 必须强调,阅读和签署同意书不能确保受试者已理解了其内容。 提供信息以保证受试者完全理解是研究者及其研究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受试者必须被当作自主行为人对待。 必须允许受试者做出自主决定,而没有受到胁迫,并且知情同意必须在任何研究相关 的步骤开始前获得。 知情同意不得包含任何放弃个人合法权利的文字。 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 必须给受试者提供考虑选择和提出问题的机会。 单独进行的知情同意过程必须保证被询问的个体充分理解正在进行的事情。 研究者必须获得自愿同意,而且必须在研究中提供新的信息。 最后一步是提供受试者同意参加试验的文件证据。 知情同意书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 最终由研究者对获得的同意负责。 尽管它是这一过程的核心原则,但研究者并不一定是负责从受试者处获得知情同意的人,知情同意书并非一定要有研究者本人的签字作证,但这一文件必需要由进 行谈话的人签字证明。 非常重要的是 , 所有口头和书面信息必须能被受试者理解,尤其是在这样一个强调在不同血统、背景、民族的人群中进行研究的时代。 信息必须以受试者流利的语言提供。 医学术语必须用非医学人士可以理解的文字清楚表述。 必须提供给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副本。 如前所述,如果需要修改知情同意书,需要再次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并由已在试验中的受试者再次签字。 我们已经回顾了知情同意的定义以及这一过程的基本要素。 我们将在其后的内容中探讨如何实施。 24 知情同意 ( 2)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 , 我们将讨论一些不易获得知情同意的特殊情况。 这些特殊情况是什么呢 ? 如果临床试验对受试者而言没有可预期的直接的临床益处,则该试验须在那些能亲自表示同意、并能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的受试者中进行。 没有可预期的临床直接益处的试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即由受试者本人提供的知情同意可能影响该研究目的的达成时,可在受试者的可接受的合法代表的同意下进行。 另外 , 对受试者的风险必须非常低,任何负面影响应降到最小限度。 该试验不应被法律禁止,而且,最重要的是,伦理委 员会已给予该试验书面批准。 在紧急条件下,当受试者不可能预先同意时,应征得可接受的合法代表 (如在场 ) 的同意。 如果无法找到可接受的合法代表,但若是从其最佳临床益处出发,该受试者仍然可以入选。 其后必须尽快将试验告知该受试者和 /或其可接受的合法代表,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当某个受试者只能在其代表的同意下参与试验,例如儿童或有严重精神障碍或痴呆者,仍然应按其能理解的程度告知试验内容。 如有可能,该受试者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如果受试者及其代表不识字,在整个知情同意讨论中应有一位公正的证人在场。 在受试者口头同意参加试验,或他或代表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后,这位公正的证人签名,证明全部试验内容已向该受试者或其代理人解释清楚。 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获得知情同意时较困难的一些特殊情况。 这不意味着知情同意的观念是不必要的。 这里所提供的是确保个人自主权和参加研究的主动性的变通方法,目的是防止疏忽并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受到保护。 25 知情同意 ( 3) 在下面的内容中 , 我们将描述获得所需的知情同意的技巧。 也就是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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