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财政收入规模与结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收  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 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第一节 什么是税收 一、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 国家 为 实现其职能 ,凭借 政治权力 ,依 法 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国家 —— 有国必有税 (1)征收主体: (2)征收客体(即纳税人): (3)目的: (4)凭借的力量: (5)依据: (6)地位: (7)本质: 理解: 单位和个人。 为实现国家职能。 (或为满足公共需要) 政治权力(注意不是“财政权力”或“经济权力” ) 税法 —— 有税必有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理想、最普遍(基本)形式,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 国家按法律规定向纳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强制性: ① 含义 : ②强制性主要体现: ③税收的强制性的意义: 依法纳税 是人们不应回避的 法律义务。 即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 税务机关 必须 依法征税 纳税人 必须 依法纳税 只为一元税款,行政拘留 15天 河北省石家庄矿区曾发生过一起个体户暴力抗税案件。 该区个体水果摊主马某为拒缴区区一元税款而对 1名近六旬的街道助征干部大打出手,被矿区地税局治安室和当地派出所干警共同抓获。 为维护税法尊严,当地派出所已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并行政拘留 15天的处罚决定。 强制性 (法制性) ① 含义 : 对 具体的纳税人 来说, 是无偿的。 因为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 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 但 从财政的整体 说,税收是对政府 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又反映出 有偿性 的一面。 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 既 不需要偿还 给纳税人,也 不需要 对纳税人 付出任何代价。 无偿性 注:征税的过程实质上是物质财富从个人、单位 无偿 地转给国家。 国家征税是 无条件的, 国家与具体的纳税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对等的关系。 ② 无偿性具有 相对性: ① 含义 : 税收的固定性不等于说一成不变。 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 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 预先规定 了征税的对象 和 税率 , 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固定性: ② 意义 : ③ 税收的固定性是 相对的: 既是对 国家 的约束,也是对 纳税人 的约束。 税收三个基本特征的关系 无偿性 强制性 固定性 要求 决 定 决 定 保障 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 统一的, 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 只有同时具备“三性”的才构成税收。 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 权威性。 第二节 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  税收术语  (the terminology )  税收分类  (the classification ) 一、税收术语 (一)纳税人(纳税主体) 纳税人的概念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各种税都有各自的纳税义务人,它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 纳税人的种类 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负担义务的组织。 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一般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  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有应税收入或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农业税取消:农村不会成为无税区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并不会成为无税区,农民也不会成为不 纳税的人。 他们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与城市居民一样在不 同领域承担着多种税收。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取消农业税后 农民所涉及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涉及的各项税收。 例如,农民要购买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等生产资料,其中 生产资料价格包含增值税进项税款,显然农民承担了部分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二是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税 收。 三是农民作为普通消费者, 在日常消费活动中负担的税 收。 比如农民在购买一些特定消费品时,比如烟、酒等,要负 担消费税。 四是农民作为债权人进行个人投资或储蓄时所涉及 的税收。 例如,农民要就其利息所得向国家缴纳储蓄利息个人 所得税。 ( 1) 扣缴义务人。 所谓扣缴义务人 , 就是代国家征收机关向纳税义务人扣缴税款或代纳税义务人向国家征收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 2)负税人。 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如果说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则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 负税人与纳税人有时候一致,有时候不一致,这里有个 税负转嫁 的问题。 相关概念 (二)课税对象(税收客体) 课税 对象的概念 课 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也就是 “ 对什么 ” 征税。 亦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客体。 构成税制核心要素的原因 首先,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其次,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往往也是一个税种名称的由来。 课税 对象的内容 其内容十分广泛,可以是人丁、土地、财产、商品、收入、行为等。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课税对象主要是土地和人丁。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课税对象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增值额或营业额,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利润、地租、利息、股息、薪金和工资等。 我国当前课税对象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商品的销售收入、产品的增值额、企业利润、个人收入、各种财产、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占用,以及特殊经济行为等,都可以作为课税对象。 ( 1)税源。 它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即 税收的最终出处。 各种税因课税对象的不同,都有不同的经济来源。 有的税种税源与课税对象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个人所得。 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的货物或劳务,而税源则是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纯收入;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税源则是房产收益或房产所有人的收入。 与课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概念 ( 2)税目。 它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课税对象在内容上的具体化,反映了一个税种的征收广度。  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 列入税目的就是应税产品或项目,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是应税的产品或项目,这样征税的界限就十分明确。  其次,通过规定各种税目,可以对不同的产品或项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税收政策。 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 如房产税。 有的税种征税对象比较复杂,一般要先分大类,在类别之下再分税目、子目、细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凡是无税目的税种均有统一的税率,凡是有税目的税种,均无统一税率。 (三)课税标准 国家征税的实际依据 ,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或称课税依据(计税依据), 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它是税制构成要素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国家在设计税制时都规定了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 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 有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一致,但多数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同。 一致的如对商业企业征收的营业税,课税对象是营业额,计税依据也是营业额。 不一致的如中国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房产,计税依据则有两种,一种是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 ,是计算 应纳税额的尺度。 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定额 税率、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 含义: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 分类:比例税率在实际应用中可分如下三种形式: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 1)单一比例税率 即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 2)差别比例税率 即对一个税种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包括: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消费税的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如营业税中不同行业的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资源税中不同地区所采用的税率。 ( 3)幅度比例税率 即国家只规定最高和最低税率,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由确定一个比例税率,如营业税中娱乐业采用的 5%~20%的幅度税率。 定额税率 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 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计量单位,如资源税中的天然气以 “ 千立方米 ”这一复合单位为计税依据。 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  现行税收制度中的定额税率可分为如下几种:  ( 1)地区差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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