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等级、表彰时间。 第九条 警示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 或变更过程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其中投诉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被投诉者和投诉者基本情况、投诉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 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予记录。 经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予记录。 第十条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效时间。 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一)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 (二)受到协会的处分,包括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三)受到其他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的处罚; (四)受到其他境内外自律组织的处分。 第十一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 (二)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 (三)证券从业机构经由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 26 (四)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 (五 )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的用途 (一)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 (二)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 (三)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 (四)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 (五)作为协会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 (六)作为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 (七)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 (八)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 人士的参考; (九)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一)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向中国证监会开放; (二)国家司法机关经由中国证监会或直接向协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 (三)与中国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经由中国证监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 (四)境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组织经由中国证监会 27 或直接向协会查询有关人员的信息; (五)证券从业机构可查询本机构人员的信息。 在招聘曾经在其他证券类机构任职的人员时,可向协会申请查询其信息; (六) 协会在其网站定期公布受到处罚处分的证券从业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协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时,将根据查询人的性质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信息查询人、查询对象、查询事由、查询时间等。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 诚信信息由当前记录库和历史记录组成。 当前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保存; (二)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设定 5 年的当前保存期。 超过当前保存期的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历史记录库中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对收到的 记载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修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二)擅自向他人提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三)超范围使用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28 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 2020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9 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证协发 [2020]114 号 )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为落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是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自律,维护证券市场诚信的一项重要制度。 各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 领导,严格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办法》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细则》的有关精神,共同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各管理工作。 各机构应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适当的人员聘用及岗位标准、切实可行的后续培训计划、严格的执业人员执业监督机制及档案管理等,并于 2020 年底前将有关规章制度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 经纪、承 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 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 30 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四、为积极稳妥地在证券业推行和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中国证 券业协会自 2020 年 7 月开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等 6 家机构进行执业证书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预计 2020 年 9 月中旬结束。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试点基础上,自 2020 年 9 月下旬开始分批受理各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 包括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证券经纪、证券代理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及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 以及取得中国证监 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执业证书集中受理工作预计 2020 年底前完成。 在此期间,各机构应督促尚未参加资格考试,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尽快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抓紧时间申请执业证书。 六、 2020 年底集中受理工作结束后,各机构应当于 2020 年一季度对本机构执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 2020 年 6 月底以前解决存在问题。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各机构不得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各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 反有关 31 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七、各机构应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要求,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并于 2020 年 8 月 31日前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于 2020 年 9 月下旬组织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培训。 八、为配合网上资格管理的要求,各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包括可联结互联网的电脑、扫描仪等制备。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六月二十五日 32 关于做好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报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布 )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试点工作已于近日结束,根据《关于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计划安排,我会决定自 2020年 11月份开始全面受理各机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 (一)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证券代理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 (二)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及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 (三)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工作安排 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发证的方式进行, 2020 年 11— 12月为各机构集中提交申请时间,我会将根据提交情况分批审核发证。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抓紧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二)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应首先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 成本机构 33 申请人的系统编号及个人密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提示申请人及时修改个人密码; (三)各机构资格管理员应对本机构的执业证书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一并提交;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资格管理栏目查询相关文件,也可至电我会资格管理部咨询; (五)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在 2020年 6月 30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取得执业证书。 34 关于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证协发 [2020]171 号 ) 各会员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提高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的有效性,做好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 2020 年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整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要求,并使用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年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以下简称《 大纲》)的要求,在年检期间完成 30 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 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 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 5 学时。 二、证券从业人员每年须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 10 个必修后续职业培训学时,否则不得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三、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可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本公司或本地区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为《大纲》选修部分的内容。 从业人员也可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学习选修部分的内容。 四、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后,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报送培训信息。 五、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 35 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专门组织,所获得的培训学时计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 六、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应当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协会将定期在网站公示各会员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情况。 七、 2020 年 1 月 1 日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时已完成 20 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 ,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参加年检;未达到 20 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应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剩余学时的培训,其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计算。 八、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证协发 [2020]02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 00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36 关于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 [2020]47 号 )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我会在总结近年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执业注册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进一步完善了执业注册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执业证书电子化管理 为提高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效率, 我会将通过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为完成执业注册的从业人员提供统一格式的电子版执业证书。 我会此前颁发的纸质证书仍然可以使用,效力与电子版执业证书相同。 今后,从业人员完成执业注册后需要纸质执业证书的,由其所在机构为其打印, 并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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