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公司劳动纪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全部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不服从领导分配工作,主管领导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岗位责任制》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如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的,可以调岗使用,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用人规定的;二、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三、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九条 泄漏公司秘密,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形象受损,除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全部月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外,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公司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凡被公司辞退者,原居住公司分配的住房, 必须在三个月内无条件交回公司;原使用公司贷款购房,必须在三个月内无条件退还公司贷款。 否则公司有权向有关法律部门起诉追回,所需费用由被辞退者支付。 第十二条 为表彰做出显著成绩的员工,公司按贡献大小给予有关员工经济或物质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和晋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维护公司利益、敢于举报公司员工的不正当行为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使公司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将给予员工个人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十四条 员工有权向所属领导反映不满和委屈,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但反对及不受理任何不署名的信息材料,应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不得诬告、诽谤。 对提意见的员工不准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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