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 无管辖权 ,必须移送。 ( 3) 受到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单选)。 ( 4)必须做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 5) 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指定管辖 ,是指 上级法院 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原因有两种: (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行使管辖权; (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 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移转管辖,又称 管辖权转移 ,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 自己管辖 的行政案件 转交上级法院 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 自己有管辖权 的行政案件 交由下级法院 审理。 移转管辖的要求是: (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 ( 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出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 管辖权异议,是指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单选) 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l0 日内以书面形式 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 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 驳回。 法院应当做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5 日内上诉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 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简言之,就是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行政诉讼 参加人 的范围是: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种 (多选)。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 比行政诉 讼参加人的范围要宽,包括 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多选)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 当事人 是参加人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 核心主体(多选)。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 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并 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的主体。 他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称谓是: 原告、被告、第三人 ;在 第二审 程序中则称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 执行程序 中名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 基本特征(多选) 发生 争议 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是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为一方,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共同构成的。 当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诉诸法院,就发生了行政诉讼。 这里,首先是发生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然后才有了为解决这一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原争议双方主体就转化成为诉讼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另一特征 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 讼。 他们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权利义务争议,同样,也就是要由自己来承担诉讼裁判的后果责任。 因此, 在诉讼中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就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了。 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的人 由于当事人是诉讼的争议主体,而法院的裁判是针对争议而作的,所以,当事人是直接受到裁判法律效力拘束的人。 作为当事人就意味着必须承担诉讼裁判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裁判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就是当事人享有与承担的权利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相比,行政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而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则是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样的诉讼权利(单选), 并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 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 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法人起诉时,应由其 法定代表 进行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 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单选) 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 不具备法人条件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这些组织一般没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它不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只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准许其进行某种业务活动才能成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 必 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多选) 第一,必须存在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要件要求所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起诉人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必须是认为其 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的人。 ,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 不能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单选)。 第三,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是确定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核心要件。 所谓 “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是指 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 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单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的;第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 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的;第三,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第四,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或诉讼权的行使: ( 1) 合伙企业 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应当 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 原告,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 2)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 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 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 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 土地使用权人 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4) 非国有企业 被行政机关 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 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 表人可提起诉讼。 ( 5)股份制企业的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可以企业名义(单选) 提起诉讼。 关于原告,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 共同原告。 在同一诉讼中,原告一方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称为共同原告。 共同原告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因 同一(单选)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共同原告,原告不能分别起诉 ;另一种称为 普通的共同原告 ,各原告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诉诸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他们能否成为共 同原告,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认为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如果对 同样的 (单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必合并审理,则不存在共同原告。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原行政机关。 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 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 ( 2)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 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 ( 3)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 复议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凡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处理结果的(多选), 均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做出 同一(单选) 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协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以一个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则不产生共同被告问题,(单选) 而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做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 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 (单选) (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意味着这些组织本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或不独立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只是因为法律、法规授权给它们,它们才享有相应的行政权,既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这些组织就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也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单选)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本无独立的对外行使职权的资格,但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 资格。 因此,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它们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将它们作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 ( 6)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单选)。 “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既包括非行政机关,如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也包括事业单位、不享有该项职权的行政机 关。 ( 7)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 设立(单选) 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做被告。 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政职权的取得基于行政机关的授权或内部 工作章程,是行政机关委托他们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他们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 具体表现为为由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 但 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特别授权的,该派出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就成为被告(单选)。 【例题 单选题】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 )。 ( 2020 年) 定代表人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选择 B。 ( 8)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单选)。 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做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三)原告、被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 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 之间。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单选) 可以提起诉讼。 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提起诉讼。 法人或其他组织 消灭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承受,如上级组织或者清算组; 分立 时,诉权由 分立后的一个或几个新的法人或者新的组织来行使; 合并 时,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有的法人或者组织权益的 承受者。 被告资格的转移发生在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 组织被撤销时。 行政机关 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其行政权被消灭而不复存在的,由做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 (多选) 有利害关系 所谓 “ 有利害关系 ” 是指 “ 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获得某种权利,减少某种义务,或者使其丧失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或者 使其权益导致某种不利影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这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其曾到过现场,亲眼见过或亲耳听到过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事实,或者其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或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 “ 有利害关系 ” 一般指 “ 有直接利害关系 ” ,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 行政相对人 的地位 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 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单选)。 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 但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如果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即可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第三人的资格。 (单选) 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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