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 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 2020年) [答疑编号 5721050205]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本题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本题中的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 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 2)债务人 怠于 行使其债权; (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 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 胜诉的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 优先支付。 【考题 多选题】甲对乙享有 50000元债权,已 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 3个月后到期的 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 2020年) 7000元债权 8000元债权 10000债权 5000元债权 [答疑编号 5721050206]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 选项 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选项 B:(在我国大陆)赌债不受法律保护;选项 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 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人债权的行为发生,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包括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或者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考点】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 超过 1年 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论 (一)担保的概念及方式 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 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五种方式。 其中,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其余为物的担保。 ,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 》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二分之一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 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 ,可 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2)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 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 无效或超出授权 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 有过错 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 财产承担 ; 企 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 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 ( 1)保证人与债权人 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 最高债权额限度 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 2)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 担保书 ,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 签字或者盖章 的。 (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下同)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 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 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 ①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 重大困难 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 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 “ 连带 ”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 连带 ”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 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 份额。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考题 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 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 其中仅载明 “ 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 ”。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2020年) [答疑编号 5721050301]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 ( 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 A不正确;(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 合同成立。 选项 B不正确;(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 C不正确。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 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 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4)债权人与债务人 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例题 单选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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