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bot脱硫项目吸收塔喷淋层商务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其中主要组成人员(须提供姓名、工作履历等)不得变更,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单方面更换,否则。 卖方到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交通、办公、通讯等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5天内卖方没有答复。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相关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人员培训 卖方负责对买方指定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60日内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买方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建议,或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 卖方应为买方在国内进行培训的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以及办公设施,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为买方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通讯等提供便利。 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的地点、次数、人数见本合同附件5。 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并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以修改本为准。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 技术资料的错误 卖方应对其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任何设计或工程细节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图纸、资料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和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这些图纸、资料是否已经买方认可,只要这类矛盾、错误和遗漏并非由于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不准确图纸、资料所致。 卖方因图纸、资料出现矛盾、错误或遗漏须对本工程采取必要的更改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理;如上述更改或补救由买方或买方代表完成,则卖方得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合理费用。 如因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出现技术上遗漏或错误所引起买方进行额外工作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只须对其向卖方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负责。 对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资料中出现的缺陷、遗漏、矛盾或措辞含糊或词意不明或资料的正确性有疑问,卖方须提请买方注意。 第8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监造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质量计划。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质量计划并应符合附件5的规定。 买方将派监造代表进行设备监造。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1) 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2)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3) 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 5 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4) 免费向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如办公室、通讯、当地交通等。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报告将作为合同的付款单据之一。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卖方对所有技术规范规定之合同设备在出厂装箱前必须进行出厂试验,并应将所有的试验方案、计划、试验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买方确认。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以快递邮寄给买方存档。 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和检验书)。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进行开箱检验,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脱硫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或双方商定的日期。 ,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章及附件5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 每两个月末的最后三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二份制造和质量检验报告。 卖方应在本“合同设备”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组装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和组装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 买方有权自费到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况,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如双方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 如果需要,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时的证据且是双方必须遵循的最终检验结果。 若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反之则由卖方承担。 第9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合同设备的安装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当设备进入安装阶段以后,卖方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买方现场代表的要求随时在场指导安装及调试。 如卖方因自身原因推辞或缺席,则视为卖方违约。 买方安装和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附件5)。 买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责任由买方承担(设备缺陷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在买方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套合同设备买方的安装工作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5的要求进行。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进行调试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其中:P——总费用(元)a——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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