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四章 节能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节能评价的结论主要以分项得分率和总得分率形式体现 ,并附加存在的问题和节能潜力评估,节能评价不进行企业间的排名和评比,评价结果可作为同类型机组间指标对标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企业查评 第十四条 企业查评是节能评价工作的基础,企业查评工作应坚持“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指导思想。 — 4 —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评价工作组织体系,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评价办法,按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组,明确职责,分解任务,确保查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编制查评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时间和要求,明确各专业查评的项目内容、依据、扣分条款,并按得分率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查评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各专业查评情况进行总结,组织编写企业综合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报分公司、区域子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机组等级的单位评价报告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根据查评报告中的整改建议,组织编制整改措施,措施必须明确整改内容、实现目标、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检查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落实整改资金,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 第六章 专家查评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分公司、区域子公司或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企业根据各单位节能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组查评,专家组由集团公 司内外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一般下设管理组、锅炉组(包括灰水、脱硫)、汽机组(包括化水)、燃料组(包括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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