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发电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息中心 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在《 科技档案管理规定》( KXXX/PG— 101) 及《 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KXXX/PG— 103) 给予界定。 对绝密级的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经批准复制、摘抄绝密级的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a) 非经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和 摘抄; b)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c)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d) 公司绝密文件中,属于引进别人技术,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绝密文件,其复制和摘抄应获得技术所有人(或单位)同意。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产品(指渗透有保密信息,不应知悉者直观知悉或借助于一般的技术分析手段而知悉该保密信息的设备或产品。 如属于发明的某些易仿制而未获专利法保护的设备或产品等)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 发行以及公司用于宣传活动的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属于公司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 携带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 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公司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保密管理规定 版次: A/0 页次: 4/8 本文件 为 XXXX 生物质能发电 有限公司所有 未 经许 可不得影印 经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公司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 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公司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 绝密级的公司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任用经管公司秘密事项的专职 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公司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公司授权部门批准;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公司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各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 , 公司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员工应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应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a) 保密范围及内容; b)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 保密期限; d) 违约责任。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b)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c)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d)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和传达范围。 对于特殊项目和技术活动,有关参加人员应签定技术保密协议。 公司人员调动前,应经公司保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不会影响公司保密工作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保密管理规定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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