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 依法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及建设监理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凡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投标单位应是招标单位所邀请的单位。 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组建联合体,签订联合承包协议,确定联合体代表。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的限定时间内向招 标单位提交投标报名书,同时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及信用资质等级等有关文件,接受资格预审。 投标报名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填报。 投标单位经资质预审合格,并且接到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者,即为正式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开始。 投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踏勘工程现场。 投标单位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作出统一解答,并用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书。 投标书应按招 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装订成册,在有关部位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后密封,在招标规定时间内(应满足投标的时间要求)送达招标单位,同时按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投标书送出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否认或自行修改实质性的条款,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单位确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者,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更正或补充书。 凡投标书与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及格式发生重大差异或逾期送达者, 投标书无效。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 开标后,投标报价(包括总报价、材料用量、工期)除下列情况在询标后可按规定范围、办法修正外,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报价: 1.报价书中出现严重不平衡 报价、算术性错误,应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修改相应单价、费率或材料用量使之平衡报价,纠正算术性错误;凡提供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施工招标,其报价书中的算术性错误,应在分项工程单价、费率不变的前提下,修正算术性错误(含材料用量计算错误),调整投标总价;如总报价书中的投标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期不一致时,均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期为准。 中标后如发现报价算术性错误不得更改投标总价; 2.因招标内容、范围界定不清,造成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界限者,其超过规定内容、范围的相应报价费用应予调整; 3.凡工程 复杂,而且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采用 “ 二次竞标法 ” 报价者,各投标单位在询标之后,按询标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只有一次同时变更报价的机会,但询标要求之外的内容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调整后的报价应在规定时间当众第二次开标; 4.采用议标方式者,其报价可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核定。 上述报价的修正、变更、商议均应在省重点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如采用单价、费率报价的施工招标工程,中标单位应在接到施工图纸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报价提交招标单位审查,并经省重点招 标办核定认可后,方为正式有效的工程承包价格。 第四章 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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