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公司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设备交货款。 ( 1) 付款申请 ( 2) 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 ( 3) 详细装箱单 ( 4) 由卖方或制造商签发的质量证书 ( 5) 制造厂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 ( 6) 交货价值 110%的运输保险单 ( 7) 参验各方共同签署的到货验收证明 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1 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并初步验收合格后,买方在 15 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 35%作为验收款。 ( 1) 付 款申请 ( 2) 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参验各方签署的初步验收合格证书 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及质保期结束后 15 天内 , 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5%作为最终验收款。 ( 1) 付款申请 ( 2) 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 ( 3) 参验各方签署的最终验收合格证书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每次付款卖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开具收款收据,买方在审核无误后付款;在提交初步验收款支付申请时,卖方应向买方正式提供本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 专用 发票。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扣除违约赔偿金。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银行费用,买方发 生的由买方负担,卖方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买方对支付单据的审核应在收到卖方有关单据后 15 天内完成,如单据有误,也应在 15 天内向卖方发出通。 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2 付款申请 X X X X X 合同 支付申请单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单编号 合同总额(元) 本次申请支付费用名称 申请单位本次申请支付金额(元) 本次申请前累计支付金额(元) 本次申请前累计已支付金额占合同总额的比例 含本次申请累计支付金额(元) 含本次 申请累计支付金额占合同总额比例 支付依据及条件 收款单位开户行及帐号 申请单位 (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盖章) 监理工程师意见: 年 月 日 总监意见: 年 月 日 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3 装运条件与通知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90 天内,将所有合同设备的运输方案提交买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输方案后 30 天 内通知卖方。 合同设备在运输和保管时,如对温度、湿度及震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装运前 30 天 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和注意事项的 说明 1 式 4 份提交买方。 所有合同设备的交货应协调一致,设备、仪器、材料、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 卖方应于每批合同设备装运前 14 天 ,用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 1) 合同号; ( 2) 合同设备名称和价格; ( 3) 设备编号和部件号; ( 4) 设备清单; ( 5) 数量; ( 6) 包装件数; ( 7) 总毛重; ( 8) 总体积; ( 9) 装运港(或车站)名称、车号、运单号; ( 10) 发运日期; ( 11) 预计到达交货地的日期。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 48 小时内,用传真将合同号、提货单号、合同设备简介、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发票金额、发运日期以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买方,并将下列文件邮政快递给买方: ( 1) 运单 ; ( 2) 装箱单; ( 3) 质量证书; 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4 ( 4) 保险凭证。 保险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保险险种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合同项目交货价值的 110%。 运输保险范围应为货物从工厂起运至工地现场的全程运输保险。 卖方应向合格的买方同意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当出现索赔事件时,卖方应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卖方还应为其现场服务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保险费已包含 在合同总价 中。 包装与装运标志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采用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的坚固包装,以保证其安全无损地 抵达 XXXX 工地。 各机构需包扎和装箱的零部件,应保证其不受损伤和腐蚀,并符合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铁路、公路的有关运输要求。 对设备加工面应采取适用的防锈措施和用木材或其它软材料加以防护。 对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 对仪器仪表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于刚度较小的焊件和运输单元应加焊支撑以防变形。 包装箱外部标志及起吊位置应符合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或部分裸装件)外壁标明包装物收发货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净 重、箱子外形尺寸(长宽高)、重心线及吊索位置、 共 _________箱、第 _________箱等, 以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此端向上”等类似标记。 对放置有要求的包装件(或裸装件)应标明支承(支撑)位置及放置要求,以及其它搬运标记。 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 包装箱中应有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文件及图纸。 这些文件、清单、资料均应装在置于包装箱内的专用包装盒内。 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5 卖方应对包装箱中附属设备散件挂上标记,表明其合同号、主设备编号、附属设备名称及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号和 附属设备编号。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相应标上“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字样。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油漆和运输通用的标记以醒目的中文刷上以下标志: ( 1) 合同号; ( 2) 标志; ( 3) 目的地; ( 4) 收货人; ( 5) 设备名称、编号和包装箱号; ( 6) 毛重 /净重 (kg); ( 7) 体积 (长宽高 )(cm); ( 8) 重心和吊点的位置; ( 9) 发货站 /港; ( 10) 目的站 /港。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需要安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各一式 4 份。 裸装合同设备的装箱单应集中包装,随合同设备发运。 卖方应对其 提供的因包装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设备的锈蚀、损坏和丢失负全部责任。 技术文件的交付 卖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试运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6 的 20 天 内进行必要的补充。 如果再次提交的时间晚于上述时间,卖方应按 合同第一部分。 如果卖方提交的 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买方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正式图纸、资料、说明书等,提供份数各 25套(包括以前提供的资料重新提供)。 图纸资料全部装订成 A4 或 A3 大小的册子。 技术文件若以邮递方式递交,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和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技术文件以买方签收时间作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在合同设备出厂前 30 天,最终技术文件必须提交给买方。 合同设备的交 货检验 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参加出厂验收,验收合格后,合同设备才能出厂。 买方可根据施工进度,在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交货期前 1 个月通知卖方调整合同设备交货期,卖方不得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卖方代表与安装承包商代表根据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对合同设备的装运数量、包装、外观、规格和质量进行检验,并作出初步检验报告,由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办理移交给安装承包商的手续。 验收清单 1 式 4 份。 移交的日期即为卖方的交货日期。 如发现有丢失、撞损或变形现象,则应由卖方负责赔偿、修理或更换 ,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运输丢失构件的赔偿或对变形、撞损构件的修复所需的时间超过 30 天时,从 31 天起按延期交付处理。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15 天 将预计开箱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在 7 天内确认。 卖方应派遣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合同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卖方代表与安装承包商代表开箱检验,在开箱检验时,若发现合同设备在质量、数量和规格上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现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缺陷、短缺,卖方应尽快修复、补充或更换,应作开箱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一式 4 份,买方 3 份,卖方 1 份。 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7 该开箱检验记录将作为买方向卖方 进行索赔的依据。 如卖方未能按时派遣代表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指派监理工程师主持安装承包商代表自行开箱检验,卖方应对开箱结果认可。 若发现合同设备损坏、有缺陷、短缺和 /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规格不一致,卖方应尽快修复、补充或更换。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开箱检验索赔通知后 15 天内提出意见,并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派出代表与买方进行协商。 如卖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 15 天内作出答复,则索赔成立。 买方提出开箱检验索赔不能迟于合同设备开箱检查后 60 天。 现场安装、调试和验收 合同设备的安装与试验由安装承包商完成。 安装承包 商将根据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及提交的技术文件对合同设备进行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 卖方应负责该合同设备的电气调试,并应对其监督指导下的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 合同设备应为完整的设备、组件或部件。 如果合同设备,包括组件和部件需要在工地进行加工、制作或修整时,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安装期间,卖方应派遣有能力,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 ( 1) 卖方应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安装时如发现属于制造质量的问题,卖方应及时予以处理。 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 2) 卖方在现 场的指导人员,应对设备的安装工艺、质量、设备试验和试运行负责指导和监督;在安装、试验期间,如发现属设计制造质量问题,凡安装承包单位能作处理的,可委托安装单位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其处理办法由卖方代表提出或共同研究,再由卖方代表决定,并书面通知买方。 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指导人员发现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提出改正要求,并应书面通知买方。 ( 3) 指导安装和试运行,并参加设备开箱和交接验收:对违反施工图和规范规定XXXX 水电站通风空调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AHXXXX/E34)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18 的安装工艺和方法应制止。 卖方应事先向买方提交参加现场安装指导人员的名单、专业及来现场的计划安排。 卖方现场服 务人员食宿、交通等由卖方负担,费用计入合同总价内。 何时派驻现场服务人员由买方通知卖方。 现场服务人员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接到买方通知后,卖方现场服务人员须在 72 小时内到达电站现场,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卖方与安装承包商代表对安装工作进行检查和确认,签署安装工作完成报告,一式 4 份,买方 3 份,卖方 1 份。 在设备安装完毕后,买方将与卖方协商对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和试运行的时间。 卖方参加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负责。 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现场试验即被认为是成功的: ( 1) 合同规定的所有 试验全部完成; ( 2) 试验结果满足合同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在进行现场试验时 ,如果一项或多项技术性能或保证值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 ,双方应共同分析其原因,分清责任方。 ( 1) 如果责任在卖方,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次现场试验的日期。 第二次现场试验必须在第一次现场试验不合格后 30 天 内完成。 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a、现场更换和修理的设备材料费; b、卖方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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