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23项目路基工程招标文本(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分包人的设备 :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 /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 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 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永久工程 :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 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工程变更: 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 的改变。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 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索赔 :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 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 24 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书面形式: 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 7 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 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指不包含在分包 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 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暂定金额: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暂定数量 :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 价。 “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不可抗力: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 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 /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 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 /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分包人 分包 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 “ 分包合同图纸 ” 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 “ 分包 合同图纸 ” 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 “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为准; (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 /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 如同一序列文件中 之条款和 /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 43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 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 ,承包 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 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 3 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 同。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 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 “ 业主 ” 应理解为承包人,“ 承包人 ” 应理 解为分包人自身。 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 /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 业主 之间物品 /文件送交的 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 /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 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 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 /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 /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 /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 2 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 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 /文件给分包人。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 间而制订的。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 /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 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 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 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 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 包人。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授权代表 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 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 /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 “ 总源 ” (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 承包人 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 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 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 /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 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疏漏而得不到 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s323项目路基工程招标文本(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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