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完整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三、工作程序 会前准备。 召开党员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预备党员转正的必须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准备好加盖支部 公章的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 情况介绍。 在讨论吸收预备党员时,发展对象说明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基本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对能否入党、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意见和态度;支委会报告“推优”、政审、培训、预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等情况。 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时,转正对象宣读《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说明有关问题;考察联系人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是否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支部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及公示等情 况; 酝酿讨论。 与会党员对提请讨论的对象逐个进行充分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 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投票表决。 与会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并详细说明表决票的填写方法。 表决时实行无记名投票,一人一票,逐人票决。 投票后进行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 整理归档。 支部大会讨论 形成的书面决议,连同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 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四、注意事项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推行票决制度,是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对推行票决制的认识,引导他们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执行好这项制度。 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重视公示作用,对在公示中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提请票决。 决不能以简单的投票表决代替培养考察、集体讨论等其 他程序。 对票决未通过并有情况反映的对象,各级党组织要落实专人调查,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避免久拖不决。 对票决中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反馈给票决对象,明确专人与其谈话,给予提醒和教育,并加强跟踪管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严肃工作纪律,发现票决对象参与票决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暂缓进行票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到取消票决对象相应资格。 对在投票、监票和计票等环节弄虚作假,侵害党员和票决对象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的“责任追究”,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党委委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 党委会研究审批两个人及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 料等不全而予以审批的; 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或把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 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党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送上级预审而发展党员的; 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该党委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 格。 第四条 [HTF]对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委二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未能指定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无特殊情 况未能在十天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党委,或未能在十天内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党委的; 未能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且无考察材料的;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1未召开党员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传递有关材料的; 1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 象发展入党的; 1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上级党组织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三次及以上的,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严重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委应撤销其职务。 第六条 无特殊情况下,农村牧区、企业生产一线党支部在任期内二年未发展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对党支部 书记故意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必须进行调整。 第七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预审单位 、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发展 包组通字〔 2020〕 90号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高校发展党 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发展学生党员质量,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 2020〕 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办发〔 2020〕 1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 行)》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高校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结构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高,一批思想上积极、政治上成熟、纪律上严明、学业上优异、对党有坚定信念、群众基础扎实的优秀青年学生被吸收到党内来。 但是,对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与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的目标任务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不符合的地方。 有的高校发展学生党员标准不够高、把关不够严,学生党员比例偏高,个别高校存在集中突击发展的现象;有的高校存在培养教育不够的问题,一些学生党员对党的 认识模糊,对党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多,入党动机不够端正,没有从思想上真正建立起对共产主义的信仰;有的高校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问题,对预备党员的管理不到位,学生党员对组织关系接转、预备党员转正不清楚,对党籍不重视,造成一些学生党员流失。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高校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指导力度不够,没有及时跟上高校快速发展的要求,党务干部队伍力量薄弱,投入的人员和精力不足,党委的审核把关作用发挥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学生党员的质量,削弱了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发展党员是党 的建设的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党的先进性,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 高等学校承担着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职责,做好新形势下高校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源源不断地把符合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是发挥高校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基础,对于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党组织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重 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严格发展学生党员的标准和程序 新时期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当代大学生思想实际,认真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坚持把党的先进性作为首要条件,把思想上入党作为根本要求,把培养教育管理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 作的全过程,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全面提高学生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高校学生中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扩大党在高校的社会影响力和战斗力,为完成高校中心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做好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坚持党员标准。 要 结合高校实际和大学生的特点,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条件。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突出成绩。 要把学习成绩作为重要条件,既要看学习成绩,又不惟成绩,更不能以学习成绩掩盖其它条件而降低标准。 二是全面进行培养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 公示等途径,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特别是所在班级师生的意见,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高校党委或院系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40 个学时,并组织考试。 对不参加集中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综合考察,既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总之,要考察清楚其入党动机是对党的坚定信念还是图一时之利。 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人数较多时也可根 据实际采取抽调院系党务干部交叉进行考察的方式,但不得直接委托院系党组织考察或将考察工作下放到院系党组织。 三是严格履行入党程序。 坚持发展党员预审制,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发展。 要严格坚持组织推优、政治审查、集中培训、公示、党支部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审批等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指派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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