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合作协议县级推广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行修改, 不得擅自截传、 转让、扩散、存贮 上述 内容 ,不得插播广告 及用于点播业务。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代理的频道节目内容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代理的频道节目内容不违反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 甲方声明并保证在正常的播出时段内其节目信号的连续性 ,如发生不可抗力外的信号中断事件,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在双方合作期内,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所在区域内开展营销活动,如提供基础宣传资料、配合活动策划等。 甲方如需 对 其 产品进行调整,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 7条 保密 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 4 供本合 作协议副本、披露协议内容和在谈判及合作中获取的对方商业机密及与本合作协议、其附件的签署、履行有关的任何信息(合称“保密信息”),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一切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 8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如甲方节目违反法律、法规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播,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则甲方仅应收取协议终止前的费用,并退回余款。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义务在甲方发出纠正书面通知 15 日内没有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还应付清协议终止前的费用。 第 9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即视为违约。 如因违约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一方产生任何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违约一方应就上述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向守约一方做出 违约 赔偿。 甲乙双方合作期内,甲方的节目代理权到期前三个月,提前通知乙方。 第 1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 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克服、 无法避免或控制其后果的 ,例如:卫星信道的故障、地震、政策、法轮功等,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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