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和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 2 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 暂借款。 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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