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 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 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 行处理。 当企业行 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 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 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20元以上,并且使 用年限超过 2 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 、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 企业已经确定 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 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 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 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 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 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 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 (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 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 其中, 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 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 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 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 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 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 产的入账价值: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 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 入账价值;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按凭据上标 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 入账价值。 ,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 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 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 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 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 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 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 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 料。 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 ,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 、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 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 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 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 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 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 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 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 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 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 残值,并根据科技发 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 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 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 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 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 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 ,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 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 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 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 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 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企 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大修 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 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 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 、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 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 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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