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合作协议前端加扰方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第 3 页 甲方 保证在正常的播出时段内其 代理 节目信号 的连续性,如发生不可抗力外的信号中断事件,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如乙方未 能按第 四 条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 中断节目信号。 甲方传入乙方网络运营区域内的 数字 电视 付费节目 不得 传输至 合同规定的乙方 网络 运营区域之外。 如违反此规定,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停送节目信号。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与甲方 代理 数字电视 付费 节目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即视为违约。 如因违约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一方产生任何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违约一方应就 上述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向守约一方做出违约赔偿。 甲方的节目代理权到期三个月前提前告知乙方,在节目信号传送终止后,如传送节目信号的时间未满一年,甲方按照未执行合同约定的传送时间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节目费用,返还费用 =合同总金额 *未执行时间 /365天。 第七条、不可抗力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如战争、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协议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协议时,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受影响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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