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中介、审计、评估服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后,本合同生效。 20 委 托 人:(盖章)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963号 开户银行: 农行五仙桥办事处 帐 号: 44— 059801040000144 邮政编码: 510510 电 话: 020— 87706176 传 真: 020— 87647600 年 月 日 受 托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21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和聘用工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和工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 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 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22 受托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 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 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待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履约保函后,本合同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 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受托人需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制定的考评办法进行考核,如受托人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协调无效且出现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利取消受托人的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 计服务 资格、解除合同、更换造价咨询单位并向受托人索赔由此造成委托人相应的损失。 23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 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专用 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叁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 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 同约定以外的与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法规。 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是: 202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202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 202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 202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办法》、 202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20)》,以及广州地区工程造价方面现行的各项规定。 如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对上述办法和规定有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和规定,则按调整后或新的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 四 条 建设 工程 施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 施 工跟踪和结算审计服务 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审计业务及成果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 施工阶段: 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成本控制办法,包括工程变更程序和工程量、价格调整、工程款支付等管理办法。 协助委托人的 合同管理 , 包括 合同 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 审核 变更相关的资料 , 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 ,协助委托人拟订补充合同。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签证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涉及方案变更的费用问题。 参与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签证方案等的比较和确定,并提供专业造价咨询意见。 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索赔,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对收到的 承包 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 索赔和 反 索赔依据和 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 调解合同争端,在仲裁过程中提供合法的依据。 负责施工现场的工程量计量、现场签认,就工程变更所发生的工程量及时进行签认。 就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图纸修改、工程洽商等)对造价的影响提交较为准确的估算及变更方案的优化建议。 协助委托人就工程变更涉及的 价款与施工方协商,确认变更价款。 参与变更材料和设备的市场询价审计与控制。 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对施工单位提出每期进度款进行准确的审核,对下期用款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 定期按月、季、年提交投资控制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各项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截至当期报告已确认的变更、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及材料设备价格的走势、下一步资金计划、对项目最终造价进行预测等。 1有计划有目的地到施工现场巡视、取样、拍照和记录,掌握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动态信息。 1按委托人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参 加相关的工程会议。 结算阶段: 25 负责各阶段已完工程的结算:在该部分工程竣工(完工)交齐资料后最长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 审核,如大型、复杂的工程结算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审核期。 在结算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提交工程造价后评价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及实施过程的描述、估算、概算、预算、 合同 价 及结算价进行比较,对产生差异的原因 及投资控制的效果 进行分析。 以上对工作时限的要求,如委托人另有要求的,应按委托人要求执行。 项目决算阶段: 收集和整理决算依据资料 ,提供决算报告,确保决算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 正确性,完成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建档工作。 其他工作: 负责定期收集和整理有关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并提供给委托人。 制订项目总体投资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每月实际投资和计划投资作分析比较,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和重估项目投资计划。 负责本项目各类顾问、施工、咨询、设计、代建、监理、测量、检测合同等的合同款支付审核与合同价控制。 委托人要求的本项目其他造价咨询服务及投资控制事项 (含司法鉴定服务 ) 负责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或其它相关审核部门 )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对审工作。 第 五 条 受托 人 向委托人提供的正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日期进场,并按照受托人的投标文件要求派出相关的技术专业人员并自备办公设备在委托人办公场所驻场办公。 ( 2)受托人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的项目经理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各专业组常驻现场人员在项目开展期间须根据委托人要求驻场办公,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服务,保证造价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 3)受托人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组负责人、各专业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包括常驻现场人员)在整个服务期内未经委托人许可 不得更换。 如发现委派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组负责人、各专业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包括常驻现场人员)未能满足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或取消该单位的服务资格。 ( 4)受托人应该服从委托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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