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思维和论证逻辑论证论证评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论中,人们总是要证明点什么。 举证责任的功能是缩短讨论。 在对话中,当缺乏所讨论的主题的“硬”知识时,这一功能特别重要。 举证责任是适用于结束讨论的一个实践衷告。 一旦讨论中的一方做出足以完成讨论的实际目标的论证,论辩就结束了。 由此看来,任何成功地满足举证责任要件的论证,仅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是“正确的”。 它对于对话语境中的实际目标是充分好的,但它并不能保证也能应付未来的反驳或不同语境中的反驳,在这一意义上,它并不是绝对正确的。 举证责任基于讨论的规则,或先前阶段达成的一致。 这种规则可以是高度建制化的。 如在刑事案中,举证责任是,控方必须证明对控罪不存在合理的怀疑。 而在另一些情形中,举证责任是基于常识、经验或例外等自然概念。 如在民事案中,只要求论证的比较优势 ,即证据优势。 若你的听众强烈地偏向于假定某事为真,要使他们相信相反的东西,把它作为新的承诺而接受,你必须提出充分强的论证。 如果他们并不偏向于假定与你接受的命题相反的命题,你就根本不必履行举证责任。 作为操作概念的举证责任,可应用于很多的日常论辩,特别是那些在特殊情景中如何行动的、有明确目标的议事以及基于公共政策辩论问题的批评性讨论中。 因为,我们常常必须在这些个人性的情景中采取行动,即使事实性知识距离做出决定的要求很远,一个人的现实目标可能并没有被清楚地规定。 举证责任预设对话。 论证是在对话中一起推理的两个团体 交替说话的序列。 在这个意义上,论证不再只是传统或语义学意义上的命题、前提和结论集,而是要模式化为,为了某个交际目标,在对话语境中使用论证。 论证的举证责任当然首先属于论辩中某个主张的首倡者,他负有全局的举证责任。 但是,在论辩的进程中,根据应答者所持的立场不同,举证责任是有变化的。 因为,应答者在论辩的进程中也可能提出自己相反的主张,因此,他也可能有局部的举证责任。 当然,在具体的语境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有某些变化。 例如,当有人怀疑某种药品的安全性时,怀疑某种治疗存在缺陷或过错时,举证的责任可能不在受害者 一方,而被规定在对方,即药品的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对产品的安全性或对病人的处置的恰当性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也有类似情况。 101 (二) 转移举证责任的谬误 论证的举证责任是因质疑而产生。 质疑可能是即时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作为论辩类型的转移举证责任的谬误,实质是试图躲避适当的批评性问题,这些批评性问题合理地要求在对话中承诺某个命题的人履行证明义务。 但是,论证的谬误试图不公正地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 在问答形式中,转移举证责任谬误的一般形式是:“如果你不能否证这个命题,那么,你就最好接受它。 ”它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A: P B:为什么 P。 A:为什么非 P。 以前,我们曾听到关于留学归国人员返回国内服务的讨论,其中有人欣赏这样的对话: 你为什么回国。 我为什么不回国。 如果不假定回国是必须的义务的话,这是转移举证责任。 论证者: P真 回应者:为什么。 论证者:因为你未能否证它。 这是所谓的“诉诸无知”谬误,即根据一个命题未被证明为假,就得出它被证明为真;或者,根据一个命题未被证明为真,就得出它被证明为假。 从演绎逻辑看,证明为真和证明为假并不是矛盾关系,因此,否 定一个不能进而肯定另一个。 事实上,有很多命题,例如科学猜想,我们既未证明它为真,也未证明它为假。 从似真论证来看,不附加假设的条件,这种论证也是可信度不高的。 例如,由于安全是首要的目标,因此,在我们未论证者的主张 举证责任 回应者的选择 接 受 存 疑 拒 斥 接受对立观点 举证责任 102 证明某枪支没有装子弹之前,我们只能假设它是装子弹的,否则我们在动枪的时候,要冒致命的风险。 然而,当我们面对敌人时,在我们未证明枪中有子弹之前,只能假设它没有子弹。 否则我们要冒另一种风险。 因此,在不同的条件下,在不同的假设下,诉诸无知的论证才可能不是转移举证责任。 论证者:对 P 的证明是, Q,因此 P 回应者:虽然提出 了对 P 的支持性论证,但并未强到足以满足我承诺 P 的要求 论证者:你能产生一个证明非 P 的更强的论证吗。 回应者:不能,现在还不能 论证者:因此,你现在必须将 P 作为你的承诺。 这种转移举证责任的对话,尽管履行了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相对于举证责任完成的目标而言,举证责任并没有完全履行,而是转移给了质疑者。 这是谬误的。 论证者需要提供更充足的支持。 三、针对性:明确听众的类型 有效力的论证是对特定的听众(听者和读者)产生影响的论证。 听众的要求与知识背景不同,不仅影响论证的构造,也影响论证的效力。 考虑论证的听众,不是逻 辑学的要求,而是修辞学要求。 , (一) 了解听众 论证是交际的一种方式。 论证者要考虑,让谁接受得出的结论,打消谁的可能的怀疑。 这就要求论证者关注论证的听众。 听众是读者和听者的总称。 一般地,听众是听或读一个口头的论证或书写的论证的个人或一群人。 听众主要可分为两类。 现实的听众是指实际上听或读一个论证的那些人。 想像的听众是论证者所欲针对的那些可能阅读该论证的人。 对于构造合适的论证来说,听众是否实际上阅读论证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想像的听众有助于论证者在构造论证时更细致地思考所需要的理由 和支持证据。 此外,还有一种“文本中的听众”,即文本中明确指定的读者,如“公开信”形式的论证中提及的收信人。 听众总是带着目的阅读或聆听,由于目的不同而阅读或聆听的不同;听众带着期望阅读或聆听,期盼对特定问题的研究,得到研究的结论;阅读或聆听时,听众比较他们读到的或听到的和他们已知的,并对他们所读到或听到的东西做出反应。 因此,论证者必定建构自己的听众。 应该将听众视为你的论证构造的积极的参与者,而不只是一时的接受者,这有助于论证者确定论证的终点和增强论证的效力。 103 对一个论证的可能听众,如 果不需要向他们介绍问题的背景知识,因为他们熟悉论证涉及的主题,那么,这样的听众是单纯听众。 当你为一个杂志写一篇你的专业领域的文章,你可能假定你的读者熟知这一领域的术语和概念。 虽然阅读该杂志的人是不同的个体,但他们对一个特殊领域的兴趣和知识是类似的。 另一种情况下,不同的听众(如银行官员,其他雇主,股东,金融分析家等)因各种理由阅读论证(如银行的金融分析报告),这些听众是混合听众。 为这种听众写作论证通常更为困难。 构造针对混合听众的论证,你得小心思考所有或许阅读你的论证的人,然后分析他们关于你的主题所知道的与不知 道的东西是什么,他们对你的主题的态度以及对你本人可能的态度是什么。 你的读者有不同层次的知识,对主题有不同的态度。 听众关于主题的知识对你的论证是关键的。 如果他们并不熟悉背景知识,那就可能根本不理解你的论证;如果你知道你的读者不了解你论证的主题,你就必须在试图使他们相信你的立场之前,打好背景知识的基础。 一个好的策略是,把你的新信息与你的读者早已知道的紧密联系在一起。 另一个关键因素是你的听众的专业水平。 你能使用多少技术性语言。 如果你不能肯定你的读者的知识水平,那就最好包括背景信息,解 释专业术语。 论证者或听众都先行承认一些论断是真的或可靠的。 这些论断的总汇,构成各自的承诺或假设集。 但是,从不同假设出发,依据相同的事实或证据,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 因此,在论证中,特别是在对话式论证中,深入考察对方的假设也是十分重要的。 听众的态度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论证者的态度,二是对论证主题的态度。 你的听众对你十分了解,是因你的名气还是通过你的著作。 你觉得你的读者优秀、一般,还是更次。 你的听众如何看待你,他们尊敬你,信任你吗。 在你的表达中有什么东西可以建立信任。 在许多情况下,你的听众对你所知甚少。 这时,你可 以遵循关于精神气质( ethos)的劝告建立读者对你的信任。 人们对会话主题有一个预先的态度,你的论证必须考虑这一点。 有时,你的听众与你态度相同,有时,听众也许是中立的,有时,则与你的截然不同。 假如可能的话,你应当预料这些不同的态度,并据此而行动。 你应表明,你意识到了听众的态度;假如那些态度与你的非常地不同,你必须努力工作,不带丝毫侮辱地驳倒这些态度。 (二) 论证的终点 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内,一个论证是质疑与释疑的有穷过程。 因此,论证总有终点。 在对话式论证即论辩中,论证的终点有明确的标志,即论点的维护者放弃 论点,或论点的疑问者放弃发出疑问,或双方承认不能消除分歧时,论证就结束了。 但是,由于叙述式论证只有论证的提出者,对它的论点及理由等的质疑往往不是即时的,论证的 104 终点仅由论点的主张者单方决定。 然而,作为一种交际方式的论证的终点也并不是由论证者完全任意确定的。 论证何时结束,取决于论证者本身把握支持论点的理由的质量与数量和听众的状态(听众的类型、知识背景和对论证及论证者的态度)。 显然,这是一个语用学、修辞学问题。 从理论上说,可能的听众对某个论点的质疑不可能是无穷的。 我们的论证总是做给某些具备一定知识的、有理性的人 的。 人的知识有多有少,有深有浅,但他的头脑不是“白板”一块。 因此,我们总是可以从新的事实与论证的听众的承诺集出发,引导他们合乎逻辑地达到某个合理的结论。 进行论证时,首先要估计听众对我们将要提出的论证中的哪些东西会发生疑问。 凡是有可能遇到质疑的地方,我们都要给予解释、说明,提供理由。 但是,我们不能做出论证的接受者是绝对的怀疑主义者的假设:他们将对任何陈述的真实性或似真性都要问一个为什么。 倘若这样,追问成为一种“恶的无限性”,论证就将不是一个任意有穷长的陈述的序列,而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 这只能说明,对这样一个绝 对怀疑论者来说,论证是不可能的。 论证的终点是由论证者和听众的交互关系决定的。 第一个因素是,论证者把握支持论点的理由的质量与数量。 特别在数量方面,如果相互独立的理由比较多,论证的终点就远一些;相反,终点就近一些。 第二个因素是,论证的听众的承诺集的大小。 如果承诺集大,则论证的终点就近一些,反之,就远一些。 因为,他们的承诺集大,则与论证者的共同知识背景就大,也即共同接受的陈述就多,论证者提出的理由或理由的理由就有更大可能早已在他们所接受的陈述集中,论证者就不必再对理由或理由的理由进一步加以说明或论证。 论证中的子 论证少了,论证的终点就近了。 第三个因素是,论证者的承诺集和听众的承诺集的重叠程度,重叠程度越高,说明他们的专业知识的类型和水平越相似(此时表明听众是论证的单纯听众),因此所需阐明的东西越少,因此,论证的终点就越近。 第四个因素是,听众与论证者的态度一致性的程度。 它们越接近,论证的终点就越近。 总之,论证的详略,论证何时结束,并非取决于论证者的一厢情愿,它是论证者和可能的听众共同作用的结果。 论证终点的上述讨论,对我们进行实际论证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不同的听众,我们应选择不同的论证的终点。 因而,是否对论证的理由 予以进一步说明,也有不同的选择。 学术文章中的论证,就完全不必一直论到非专业人士也懂得的地步;那些属于该专业领域的 ABC,大可不必再加以论证。 相反,普及性文章中的论证,却完全有必要对专家看来是 ABC 的东西继续加以说明,以致远远超出专业的范围。 看一看我们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研究文章中的论证,有不少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对专业读者来说,其 105 实有不小的一部分是对理由的完全没有必要的说明。 这不仅是思维的“不经济”,也是物质的不经济,因为它浪费了时间和材料(纸张与其他物资消耗)。 (三) 乞题谬误 乞题谬误( fallacy of begging question)源于希腊文 petitio principii,它指的是这样一种谬误:论证的一个前提依赖于结论,甚或等同结论。 此时,理由的优先性要求被违反。 理由的优先性要求,前提更为听众所了解或比遭受质疑的结论更为肯定地是可接受的。 用“大家知道„„”、“众所周知„„”或“人们知道„„”来表示某陈述是听众承诺集中的陈述、公共知识或其可接受性显而易见,以躲避对该陈述的辩护责任。 甚至利用“圈套问题”:“有理智的人都知道„„”、“聪明人明白„„”来打击听众的自信而预防对该 陈述可接受性的挑战。 事实上,论证中所用的某个前提,并不属于可接受前提的任何一种。 前提与结论相同,即前提与结论的可疑性等同。 通常在语言表达形式上,二者尚有所差异,但实质含义一样。 例如,“我看他有多疑症,因为他就是一种疑虑型的人,很容易受挫折。 ”这种谬误更可能出现于一个较复杂的论证。 当把进化解释为“适者生存”时,由于用生存作为独一无二的判别“适应性”的标准,因此,“适应者即生存者”和“生存者即生存者”就没有大的差别。 在论证的某个推理步骤上,结论又成为一个前提的理由。 例如,在一个对话式论证的问答序列中出现的循环论证。 主张者的论证是循环的,用《圣经》的话解释上帝存在,又用上帝存在解释《圣经》的话。 在实际论辩中,循环链越长,乞题谬误的隐蔽性越强。 主张者 听众 1. 上帝存在 你如何知道。 2. 《圣经》上说的 为何《圣经》上说的就是真的。 3. 因为《圣经》是上帝的话 不预先假设上帝存在,我怎能接受 四、可接受性:理由具有可接受性 论证的质量取决于理由的质量。 以真前提支持主张那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事实上,我们要得知 一个命题事实上是否为真,却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实际论证中,我们所认定的真命题,可视为论证双方认可的命题。 特别是论证的提议者所做出的论证,要达到消除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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