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住房公积金贷款(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原则的权利人。 在我国,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 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 三个方面。 • 告知是约束保险双方当事人的, • 保证是约束被保险人的, • 弃权和禁止反言则是约束保险人。 ⑴ 告知 告知 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的 口头和书面陈述。 包括: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告知有两种立法形式 : • 无限告知,即客观告知 :法律对告知内容无确定性规定,一切有关问题都必须告知。 • 询问告知,即主观告知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其他问题无义务告知,即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我国实行的是询问告知立法形式。 告知 内容通常反映在投保单中,是保险合同的重要 附件。 ⑵ 保证 保证是指人们对于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保险中的保证是指 被保险人 允诺对某一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 ,以及担保某一项事情的真实性。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违反了就要解除保险合同而不需要对对方作出补偿。 ⑶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 ,是指当事人既已放弃可以主张的权利而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权利。 弃权和禁止反言 主要约束保险人 ,通常体现在保险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中。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又称 可保利益 ,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的赔付或给付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利益 是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在法律的承认的利益,其构成必须具备 三个要件 : ⑴保险利益必须是 合法 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权利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承认的,受法律保护。 即保险标的的存在是合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是合法的。 ⑵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具有 经济价值 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 ⑶保险利益必须是 确定 利益 保险利益是已经存在的利益或将要获得的合法的、可以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因保险种类而有所区别。 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 财产所有人对归其所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的债权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当事人对其财产合法的、预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在法律上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 信用保险,权利人或义务人对这种信用行为具有保险利益。 ⑵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 身体或寿命 为 保险标的 的保险。 保险的 目的是满足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在生活的经济需要,使其生活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 我国 《 保险法 》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本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 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 财产保险 中,强调保险利益在 索赔时 必须存在,即当被保险人索赔时,他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在 人身保险 中,强调保险利益在 投保时 必须存在,即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用来分清责任、确定责任的保险基本原则。 近因, 是指 酿成某种结果的 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 保险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的先决条件是,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后果的近因是保险责任事故。 在保险实践中,近因认定有 两种规则 : • 排除远因 • 直接认定近因 在直接认定近因时,是按照 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 的标准来确定近因的,又有两种情况: ⑴单一原因 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种,就是近因。 若其就是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则必须赔付。 ⑵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 •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则最先发生的风险因素或风险事故是近因。 •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则同为近因,后果由他们共同承担。 四、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 是处理财产保险赔案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采用定值保险合同,一般不适用该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 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保险标的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的原则。 •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 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利。 损害补偿原则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条例约束和监督保险人履约,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限制赔偿金额,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⑴约束保险人履约 《 保险法 》 规定了保险赔偿的相关业务流程,保障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⑵限制赔偿限额 限制赔偿金额是 《 保险法 》 对保险人利益的保障,避免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不良影响。 由损害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包括权益转让原则和分摊原则。 ⑴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方的索赔权。 • 权利代位 • 物上代位 ⑵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各保险人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现代经济是 法制经济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 合约精神 ”,即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是行为主体真实意思的表达和自主决定、自主作为。 而 合同 就是这种合约精神的重要表现和保证。 • 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保险合同调整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共同确定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 保险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突出的特点,包括 —— 保险合同的 保障性 有三层含义: •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必然对投保人的利益给予充分保证。 • 如果约定的风险未出现,投保人也得到了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保证,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由保险人的提供充分保障。 • 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利益的保证。 按照合同成立的程序,我们可以把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两类。 实践合同 就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同时交付合同中的标的物后合同才正式成立; 诺成合同 是指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 我国 《 保险法 》 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 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是否需要一定的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 有偿合同 和 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从 投保人 的角度看,其利益的保障是以向保险人缴付一定的 保险费为代价 ;从保险人 的角度看,其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以向投保人提供风险 赔偿或给付为代价。 因此,合同双方的利益获得,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对双方而言,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按照合同是否规定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可以把合同分为 单务合同 和 双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投保人的义务是:缴付保险费 ; 保险人的义务是: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给予赔偿或给付。 当然,保险合同是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了约定的风险时,才对投保人利益给予赔偿或给付。 保险合同是 对人合同 ,即是 基于 被保险人 利益的合同约定。 人身保险直接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标的,当然就是对人合同。 而财产保险虽然标的是财产本身,但实际上 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障 ,而 不是对财产本身进行保证 ,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也是 对人合同。 因此,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变化时,合同是否继续有效需要保险人认可,或者事先作好安排(如货物运输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任何合同都有三个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保险合同也同样具有这样三个要素。 具体而言 —— 合同的主体 就是合同中 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然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具体来说 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包括 当事人、关系人和 中间人。 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是指与合同直接相关、订立合同的双方,即 投保人 和 保险人。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必须对标的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享有请求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 或者 受益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权利。 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 关系人 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但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人,包括 被保险人 和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他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他自己就是保险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要求被保险人应该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给予正式的同意。 受益人 是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确定有 4种方式: • 被保险人指定; • 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由投保人指定;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 • 受益人可以不止一个,并可以安排一定的顺位和受益比例。 ⑶ 保险合同的中间人 保险合同的 中间人 是指辅助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的人,包括 保险代理人 和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是 受保险人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代理权的授受通过签订 代理合同 来完成。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 投保人 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保险合同的 客体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 不同类型的保险虽然保险标的不同,但其对象都是统一的一种 —。房地产金融住房公积金贷款(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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