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业绩考核制度的由来、表现及优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此,我们认为 应以该指标为财务指标类的核心指标。 同时,不再使用利润总额指标(若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一样,平等的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则利润总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业绩指标,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时,具有天然的优势。 因此,在国有企业的未来改革中,应淡化对利润总额大小的关注),继续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并且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占全行业比重的增长率指标。 上述三个指标可以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搭配使用,并且这一部分 的考核计分不再用经营难度系数进行调整。 在国有企业的社会绩效方面,可以进一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宏观经 济的贡献水平,二是其获得的社会声誉情况,这两个方面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定位,即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就国有企业社会绩效中的经济贡献水平而言,可以选取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降耗节能情况、科技投入水平和 EVA 指标, 1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从三个指标中按实际情况确定或选取。 而考核国有企业获得的社会声誉情况,可从环境保护、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舆论评价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就社会舆论评价这个方面而言,若某一企业在年度和任期考核期内获得重要的、正面的宣传和报道,则可将之视为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对没有重大宣传和报道的国有 企业,也可以通过借助网络搜索工具,检索其媒体关注和评论情况,以此评价它的社会声誉情况。 最后,由于社会绩效与经营绩效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且某些社会绩效不便被清晰的观测到,因此,对国企社会绩效的评价应使用经营难度系数进行调整,这一点不同于财务指标直接用目标值完成情况进行评分的做法。 综上,我们提出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的改进思路可以用图 2 表示。 图 2 国有企业出资人业绩考核制度优化框图 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的确定必须严格以业绩考核的结果为依据,否则业绩考核制度将成为“空中 楼阁”。 在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的方式和数量时,既要保证其能够形成有效激励,又要防止出现较大差距。 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一般由年度基薪、年度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目前,全国范围内对绩效薪金的规定均较为一致,它的确定是根据业绩考核的分值,并且上限不超过基薪的 3 倍,报酬发放主要采用货币化方式。 但是,如何对国企经营者报酬中的第三部分 —— 中长期激励,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在我国目前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实践中还存在较大的争论。 本质上讲,中长期激励最终也须通过货币的方式来实施,但中长期激励中的货币数量并不能事先确定, 经营者可能得到的中长期货币量必须具有动态特性,并且货币量的动态变化一定要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动态变化协调一致起来。 这是选择中长期激励方式的 根本性 要求,目前,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很多可供选择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如:股票期权激励、股份期权激励和虚拟股票等方式。 其中,股票期权激励方式适用于国有上市公司,非上市的国有企业采用股份期权激励方式,而虚拟股票激励方式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1 注: EVA 指标很多时候被认为是财务指标的一个替代,本文认为, EVA 更适合作为经济贡献水平衡量标准。 从 EVA 的本质来看,它反映的是一个主体对其所控制的各种资源的运营能力和效率,就国有企业而言,用 EVA 指标进行考核时要剔除各种机会成本,因此它可以比较社会中的经济资源运用于国有经济和运用于私有经济的相对效率,也就是说, EVA 可以揭示出社会经济 资源配置给国有企业而不是私有企业时,具有多大的效率优势。 国有企业经营负责人 绩效 考核 经营绩效考核 社会绩效考核 财务指标 经济贡献水平 社会声誉情况 ROA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环境保护水平 主营业务收入占全行业比重的增长率 重大安全事故 社会舆论评价 降耗节能情况 科技投入水平 经济增加值 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分 基于经营难度系数调整后计分 权重 50% 权重 50% 本文认为, 现阶段在我 国国有企业中 施行虚拟股票的方式并不合适。 首先,虚拟股票方式涉及到的根本理论障碍在于:一个虚拟的资本投入却能 换来真实的现金回报,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中按实际出资额分配的根本原则相冲突。 其次,虚拟股票不同于股票期权,后者在行权期满后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获取溢价收入,但虚拟股票的行权只能通过由企业自身支付现金的方式予以了解,那么这部分现金支出究竟应界定为工资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会涉及到法律以及会计制度上的障碍。 再次,对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来说,虚拟股票将涉及更为复杂繁琐的问题:如何对虚拟股票进行估值。 对估值中介机构作何规范。 如何保证估值技术的科学合理性等,至于虚拟股票的估值直接对应上市公司中相似公司股票价格的做法,更加不具 有操作性,这只会导致激励主体和激励客体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 相对而言,股份期权激励较为适合我 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由于我国还存在大量的非上市国有企业 ,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方式适用面太窄。 而股份期权激励的方式, 对大多数非上市国有企业来说,来自法律上的障碍较小,并且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施行股份期权激励,国资委对其所持有国有企业的全部股份,可根据经营者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从中拿出一定比例(或由财政专项资金按需要增资)有偿转让或直接奖励给国有企业经营者,并以此时国企每股净资产作为基期数,在该经营者任期届满后,再按当前 每股净资产的变动情况折算出国资委回购股份的交易价格(国资委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可来源于国有企业上缴的分红),经营者则享有这之间的溢价差异,以此实现对国企经营者的中长期激励。 我们认为,股份期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唯一一个较为繁琐的问题是:如何将每股净资产和交易价格对应起来。 现实中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存在较为简单易行的办法,即按照我国资本市场中同行业的平均市净率进行折算,这个方法虽然不一定完全科学合理,但它作为一种折算标准具有统一性、透明性和相对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袁志刚、邵挺 .、功能及其进一步改革 .学术月刊 .1: 5566 [2] 张晨、张宇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5: 3845 [3] 张军 . 2020.《不为公众所知的改革》 . 中信出版社 . 第 1 版 [4] 张蕊 . .会计之友 .3(下): 4447 [5] 张维迎 . 2020.《市场的逻辑》 . 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 . 第 1版 [6] 中央及各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7] 周天勇 .2020.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原由和框架 .中国工业 经济 .11:514 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及相关问题探讨 李现宗 秦洪珍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15) 【 摘要 】 本文在比较全面综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的基础上,强调指出了我国总会计师的设置现状、目前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应以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决定其定位及其应有的定位。 文章还对 “总会计师 ”的称谓、 “总会计师制度 ”的法制建设、我国现行 “总会计师 ”人事管理体制改革、 CFO 等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与监督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 关键词 】 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 CFO 一、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 前 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 长(经理)负责的职位。 1978 年 9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就要求,“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二条)。 该条例第十一条还明确指出:“ 企业要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 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并协助厂长组织领导企业建立、健全经济核算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 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果,全面实现多快好省。 ”在当时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下, 总会计师 “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 ”实际上就是“对国家负责”。 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次确立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的领导地位,也赋予了总会计师新的职责。 我国 1985 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 :“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 1990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 的 《总会计师条例》 规定,“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 1992 年党的十四大 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而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在探索运用市场经济机制进行经济建设。 在 市场经济 条件下 ,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 “对总经理负责 ”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 ,而 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 也 是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 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并规定,“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 1999 年 10 月 31 日修订通过 、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会计法》更是要求“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无论是 2020 年修订 前 后的《公司法》 ,都规定公司经理(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 公司 “财务负责人 ”( 修订 前的 《公司法》第 52 条 ,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 50 条 ),董事会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修订 前的 《公司法》第 46 条 ,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 47 条 ),只是 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进一步明确了 “财务负责人 ”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 217 条 )。 2020 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央企业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 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第 7条)。 这实际上指明了总会计师就 是高管中的 “副职 ”,如副总经理等 ,而且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 总会计师 主要是 指 在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业绩考核制度的由来、表现及优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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