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其三、 XX 公司诉请的因变更增加的工程款 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首先、鉴于前述, 中建 X 局 与 XX 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算完毕,不存在其他未结算事宜;并且,该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均发生在双方结算之前。 因此, XX 公司的该部分诉请与事实不符。 其次、依据增加工程量申请书的记载,其申请人均为 中建 X局 , XX 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工程量为其完成,因此 XX公司无权主张。 再次、退一步讲,假如存在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未经结算的情况,因该变更增加均未经业主南阳市宛 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字确认,并且业主均未对该部分工程付款。 基于此 依据 中建 X局 和XX 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第三项:…。 工程数量以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经南阳市宛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审定的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为准进行计价和结算。 以及该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 承包人付款:…以上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业主已向承包人支付了相应工程相同比例的付款。 XX 公司的诉请支付变更增加的工程款 因条件不成就而 不 能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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