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9 条 参加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 10 条 审批特殊动火,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 (设备 )和开发新产 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 11 条 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第 12 条 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7 第 13 条 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 14 条 全面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分析技术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6 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7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 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18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 在编制的公司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 工程师负直接 18 责任。 第 22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对公司工艺控制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监察 )、安全审查中,主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 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设备或工 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以致影响生产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 2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第 3 条 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 4 条 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 动条件与文明生产项目。 第 5 条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第 6 条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经费的使用。 第 7 条 定期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19 第 8 条 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所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 9 条 经常深入现场,听取 员 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 10 条 按时参加安全 工作 会议,积极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 1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2 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财务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 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3 条 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财务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14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0 第 15 条 财务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财务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 17 条 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 18 条 在生产、经营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财务负责人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19 条 未及 时组织分管区域内的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 20 条 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1 条 财务负责人没有组织好经济活动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的工作重点,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 22 条 未及时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 23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发现或得知 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 25 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6 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 27 条 财务负责人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监察 )、审查 21 中,财务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财务负责 人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 未及时对生产、经营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 30 条 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财务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在 公司 党 总支 领导下,依法监督 公司 行政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 律法 规 与 条例 情况 ,并向 员 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 2 条 依照工 会法、劳动法 等 法律规定,督促 公司 行政改善 员工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督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护 员 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 3 条 积极协助 公司 行政制定安全技措计划,对采用安全生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4 条 参加事故分析处理,查明事故原因,维护 员 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采取不同形式对全 公司员 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接受 事故教训,使事故所在单位及个人受到教育。 第 5 条 建立健全群监、协管组织,督促和支持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按时召开群监会议,定期组织群监员培训和安全大检查;掌握群监、协管人员思想状态和活动情 况,充分发挥群监、协管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第 6 条 按时参加安全 工作 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2 第 7 条 经常深入现场,听取 员 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 8 条 依法维护女员工、伤残人员的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 第 9 条 依法协助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维护 员 工合法权益。 第 10 条 按期召开职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听取 公司 行政安全技措计划落实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经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并监督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 1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会主席 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2 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工会主席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 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3 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 14 条 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工会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 15 条 未及时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在行政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工会主席应负 主要 23 责任。 第 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事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合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综合事务部部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 2 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精神,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 3 条 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劳动纪律 的教育和遵章守纪情况的检查。 第 4 条 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做好自主保安、业务保安工作。 第 5 条 负责员工调配、工伤保险、员工行为规范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 6 条 负责对新入公司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 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 7 条 负责组织对外包工的安全教育。 发生事故时,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 8 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安全生产状况纳入公司管理考核之中,理顺安全管理考核程序,促进安全生产。 第 9 条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 24 核。 第 10 条 负责公司内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第 11 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禁忌症员工的安排。 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工作。 第 12 条 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 13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事务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 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 14 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合事务部部长下岗、离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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