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 2 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 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 、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 6 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 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于 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校医室,园医室立即向园长室报告,园长室在 2 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四章 发生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发现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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