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合同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信贷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或调查报告; 四、信贷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五、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员应在《信贷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 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有无损害公司权益的条款; 1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信贷员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信贷部门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报审的 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公司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 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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