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照贷款期限、贷款类别确定利率。 第十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求。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个人贷款应当以抵质押贷款方式为主,控制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65 周岁)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 对大额保证贷款,原则上要实行多人保证。 采用抵押方式 的,抵押物应当限于产权明晰的个人住房、营业用房(商铺或写字楼)。 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公司应当对允许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的地段、位置坐落、街道名称等作出规定。 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应当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的作价应当经有关评估机构或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议确定。 抵押率应当根据当地房产市场风险评价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70%。 采用质押方式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一般为存单、国债、增值保险单等,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 90%。 办理动产质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按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前调查有关程序和要求,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贷款调查人员应当对每一笔个人贷款申请做好内部信息的查询,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系统的贷款、存款及信用情况,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信息,并要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提 供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保证质量。 必要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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