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一)三级、四级管理 岗位 的聘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 五级 至 十级管理岗位的聘用按 省、校 有关规定 执行。 (三)管理岗位中 已 取得政工专业职务者, 若选择按政工专业职务分级, 按取得资格的时间先后排序。 二 、 专业技术 岗位聘用 条件 (一) 专业技术 岗位聘用的 基本 条件 ( 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 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 校 下达的教学 、科研及其它工作任务 ; ( 2) 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行为; ( 3) 适应岗位要求的 专业技能 ; 对于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 4) 年度考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 教学科研岗位聘用的分级条件 ( 1) 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省有关 规定执行。 ( 2) 三级 至 十二级 岗位 的 聘用条件 按 《 XX学院 专业技 术 教学科研岗位 聘用 分级条件 》 (附件 2)执行。 (三)专业技术 辅助岗位聘用的分级条件 辅助岗位聘用的 分级条件按 《 XX学院 专业技术 辅助岗位聘用分级条件 》 (附件 3)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 条件 由于工勤技能岗位指标受限,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一律按取得资格证书的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按年龄排序;时间、年龄均相同 7 的,取得资格证书以来年度考核“优秀”者优先聘用 ; 多人 、多次 年度考核 “ 优秀 ” 的,按获 得“优秀”的数量排序。 不能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的,上报省教育厅、人社厅统一调剂。 第九条 岗位聘用 一、 专业技术二级岗 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 管理岗位三级、四级 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管理岗位五至十级 、 政工专业职务 岗位 五至十二级 、 专业技术 教学科研 岗位 三 至七级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三至十二级、 工勤技能 各级 岗位 的聘用工作,由 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教学科研八至十二级 岗位 的聘用工作 授权二级单位组织聘用。 四、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方可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 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 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条 岗位管理 一、 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 学校按 照省厅核准的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和各内设二级机构工作人员选岗情况, 核定 其专业技术八 至十二级 岗位的 数 量 和结构比例。 详见 《 XX学院内设机构专业技术八至十二级 岗位分配表》 ( 附近 4, 选岗后另发)。 任期内 原则上不得转岗。 因 组织任命等程序 需要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同意后 转岗。 8 二 、 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 “ 双肩挑 ” 人员,可自愿选择执行管理岗位工资、 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三 、 专职辅导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选择专业 技术岗位的辅导员纳入安排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进行分级排序;在多个教学单位 承担教学任 务者 , 纳入教学任务多的教学单位进行分级排序。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 学 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人员的 职责要求 、 工作条件 、 工资福利待遇 、 岗位纪律 、 聘用合同的变更 和 解除 及 终止的条件 、 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 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和工作 绩效。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 调整岗位、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聘用期限 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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