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规制的我国煤电企业收益协调机制设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 “猎鹿博弈”的关系结构是 : 猎人们围住一只鹿 , 如果大家合作 抓 住这只鹿 , 每个人都会吃得很好 (MC), 如果其中一个人离开去 抓 了一只兔子 , 则这只鹿 就 会跑掉 , 这个背叛的人只会吃到很少的东西 (UD), 其余的人将 什 么都吃不到 (UC)。 如果所有的人都去 抓 兔子 , 所有的人都会有机会 抓 到兔子 , 都会有机会吃到较少的东西 (MD)。 因此 , 每一个猎人的 收 益情况为 MC UD MD UC。 为此, 在 前文图 1 所示的煤电企业供应链合作“囚徒困境”博弈 中[1],以下各式成立: (a1,b1)(a2,b2)=(a3,b3)(a4,b4) a3a1a4a2 b2b1b4b3 在“猎鹿博弈”下,通过对供应链合作整体利益的合理分配,可以实现 a1a3a4a2, b1b2b4b3的结果。 假设煤电供应链合作后的整体收益为 M(可以 在政府 作为中间人的 监督下, 依据当时 电力竞价上网价格,由双方商定 ) ,对电厂的整体收益分配比率 商定 为  ,则煤企的整体收益比率就为 1 ,为 了 双方能够长期合作,需要满足下列各式: a1+ M≥ a3 b1+(1 )M≥ b2 求解可得,  的取值范围是 [(a3a1)/M,(M+b1b2)/M],在此范围内确定的电厂整体分配比率,可以使得煤企和电厂整体收益最大化,也能使个体利益较不合作有所增加。 同理,也可以分配电网和电厂的合作收益(图 3中的分配 2)。 ( 三 ) 现实选择: 不完全市场机制下(如图 3)的 收益 政府 协调 图 3是过渡阶段的政府规制总体框架模式 ,是我国目前条件下 的现实选择。 在不完全市场机制下,煤企、电厂、电网在供应链合作整体收益分配的基础上,由于电煤价格受到政府干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7 受到政府规制,致使 供应链 各方利益受损。 为了 使 各方 能 长期、稳定的合作,作为规制者的政府在其中 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研究确定电煤、电力规制价以及为受损企业进行 政府 补贴。 1. 确定电煤 、电力 规制 价 电煤、电力 规制 价的确定应保证煤企、电厂和电网均可获得正常收益,这与上网电价有关,也与销售电价有关。 同时,要对各利益主体的成本状况进行分析,对其经营效率进行判断。 规制价的确定 通 常 基于收益率或确定价 格上限 两种方式 [17]。 基于收益率的规制价是由规制者(政府)设定公正的收益率,不允许企业获得超过公正收益率以外的利润,只要企业的利润率不超过公正收益率,就可以自由定价。 收益率 规制价 公式为: ρEiDT V CTR  其中, TR为总收入; TVC 为总的可变成本(如运营支出); D为负债资本; E 为自由资本; i为负债资本的合理利率;  为自有资本的合理利润率(投资回报率)。 基于收益率确定规制价的基础是成本,政府必须全面了解 被规制 企业成本的构成、大小以及 行业的平均 状况。 但是,这种规制价的确定不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其获取更高收益率的愿望要大于其节约成本的动力,是一种低强度的激励机制。 基于价格上限的规制价的确定是由规制者(政府)设定一个最高限价,不允许超过。 价格上限规制价公式为:   ZXP RIPP 1tt   1 其中, tP 为当前要制定的规制价; 1tP 为上一个规制期的规制价格; PRI 为零售价格指数; X 为 一定时期内生产率增长百分比,通常由规制者制定; Z为外在的不能被预 期的影响因素。 价格上限规制价的确定没有考虑成本因素,其主要参考依据是上一期的规制价、通货膨胀率、技术进步等。 这种规制价的确定可以弥补基于收益率的规制价确定以产生过多使用成本的弊端,激发企业提高效率,是一种高强度激励机制。 就我国 目前来说,电煤和发电产业 是 寡头垄断,而电网是自然垄断, 电网成本具有劣加性, 因此 电煤规制价、电厂 规制价 (上网电价) 宜采用基于收益率 的方式 确定 , 其投资回报率至少应大于等于社会平均回报率。 但要注意: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企 业 容易虚报成本, 降低 节约成本的积极性。 电 网 规制价 (销售电价) 的确定宜 采用 基于价格上限的方式 确定 规制价 , 强化其提高运营效率激励,而非 扩大规模、增加投资获取收益,进而提高销售电价。 电煤、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规制价可以根据 社会 经济发展和 国内国际 环境的变化 确定 调整 条件和调整方案。 2. 补贴机制 构 想 虽然政府放开了煤价, 但是 电煤价格或多或少 受到了政府行政 干预, 在规制价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煤 炭 企 业 将遭受利益损失; 对电力价格(包括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政府 也 进行了 严格规制 ,使得电力成本不能向下游转移, 更 不能按市场价格获得补偿,电 力 企 业 的收益受损。 这就要求 规制者(政府) 建立补贴机制, 通过 政府 财政 补贴、转移支付等方式 对收益受损方进行补贴,以弥补其损失。 ( 1) 差别电价补贴 差别电价是经国家批准,供电企业根据用户对电力产品的不同需求,适当修正基础价格出售电能产品的策略。 目前,我国的终端销售电价实行目录电价制 ,按电压分为五个等级,然后不同用途进一步分解为八类,即: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商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和趸售电价。 每个等级 、 每个类别电价差别较大 ,在几乎所有的省级销售电价表中,居民、农业等用户的电价均低于工业、商业用户,存在工业用户、商业用 户对居民用户、农业用户的价格 交叉 补贴, 交叉补贴是通过低电价和国有电力企业(电网)的亏损来实现, 这部分交叉补贴并没有落入电网企业。 同时, 自 2020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对 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 8个高耗能行业 中的 限制类和淘汰类 企业 用电执行相对较高的销售电价 ,即差别电价。 目前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 ,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加价 ,且规定差别电价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电网企业 也 没有得到。 但是,差别电价收入跟其淘汰类、限制类 企业的总体收入相比,后者极有可能远远超过前者,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 因此,建议 这部分差别电价收入要 全额留给电网企业,以弥补其销售电价受到规制而造成的收益损失。 ( 2) 政府补贴 8 竞争性定价机制将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途径。 但目前中国的能源市场,尤其是电力市场,远离理想状态;同时我们还面临着宏观经济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对生产环节的补贴不能一下子完全取消;再者,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过渡性的能源消费补贴是合理的,有时候甚至是必须的 , 都需政府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手段加以干预。 为提 高生产效率、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社会公平, 无论在生产环节还是消费环节, 政府有必要为受规制方提供 政府 补贴。 政府补贴的计算和补贴方式等虽然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但 基本思路是 :计算各利益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如 1年)按市场价和规制价分别计算的收入差额合计。 计算公式 如下:   量电厂实际 耗用的 电 煤 数规 制价电 煤市 场 价电 煤 补贴  , 其中, 电煤市场价可以 依据煤矿地理位置, 参考 就近的港口(如 秦皇岛 港、广州港等 ) 的 煤 炭 价 格减去相应的运输费用后的价格确定。   上网电量规制价上网电力市场价电厂补贴  , 其中,上网电力市场价 以区域为范围, 采用 两部制(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为基础的市场竞争形成的竞价上网价来确定。   已获得的差别电价补贴销售电量规制价销售电力市场价电网补贴  ,其中, 销售电 力市场价 与上网电 力市场价 实现联动 , 在 简化分类 基础上 , 参考国际同类电价, 结合我国现状 , 分区域 确定。 ( 四 ) 未来 展 望: 完全市场机制下(如图 4)的 收益 政府 协调 电煤、电力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其价格长期以来受到政府的干预或规制,虽然这种管制下的能源价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实际上是一种隐性通货膨胀 [18],其后果表现为供给持续紧张、价格上涨压力不断积蓄,而这种被压抑的涨价压力迟早要释放出来。 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能源价格市场化的必要性,并进行了勇敢的尝试,但是我国能源价格市场化进行得并不彻底,而是在很大范围内保留了政府的干预权或定价权,这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形成过程中和国家能源安全还没有确保的情况下是可以理解的,有短期的、宏观的合理性, 但这种管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长期的。 事实上, 只要政府行政定价 , 补贴就如影相随 , 如果政府不能改革能源价格 , 那就必须改革能源补贴 ,且 补贴的设计必须做到短期、公平和透明 ,以保证 能源消费的公平和效率 , 反对大面积地实现能源价格补贴 [19]。 电价市场化改革,无非是要 建立价格由市场决定的机制,不加区分的 政府 电力补贴机制既无效率又失公平 , 大部分电力 交叉 补贴最后落到不需要补贴的高收入人群 或 高 耗能行业 中。 未来发展是 政府部门应减少直接干预市场,而是以价格、税收等作为调控杠杆,让市场形成竞争环境。 因此,建议:( 1)取消生产环节的补贴。 生产环节的政府补贴无益于消费效率的提高,电煤价格高涨,销售电价不涨, 这在一定程度上 鼓励 用户用电 , 加大了煤电供需紧张,交叉补贴增 多 ; 同时,生产环节的补贴 也加 大了煤炭的开采, 进一步污染 了 环境。 ( 2) 减少或取消交叉补贴。 销售电价按市场机制运行, 在政府规制的 同时, 建立合理透明的能源定价机制 [20],将补贴和交叉补贴从价格中剥离出来,变 目前 电网企业的低电价 或亏损对电力用户的 “暗补”为政府 对居民、农村或困难电力用户 的“明补”。 图 4是未来我国煤炭、电力市场化改革基本同步的情况下,煤企、电厂、电网协同管理,产业链顺畅,上游环节完全市场化,不需要政府介入,收益协调分配机制自我实施 ;下游销售电价在政府规制下,按市场机制运行, 政府补贴透明, 是理想的产业协调、收益分配机制。 与不完全市场机制下(如图 3)的收益政府协调相比,政府需要商定销售电力规制价 ,销售电力规制价的确定方法与 前面相同;因销售电价按市场机制运行,交叉补贴减少或取消,电价上涨,政府有必要对居民、农村及困难用户以及 电网 企业 (因销售电价受到规制) 进行政府补贴。 电价的上涨 使得 电网收入增加, 政府补贴电网的数额将有所减少 , 同时,加大对煤炭企业资源税费的征收, 补充 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政府补贴压力。 四、 结论 长期以来,煤电企业之间关系紧张、冲突频发,表现为电煤价格之争,实质是收益分配问题,根源是电 力 企 业 市场化改革不彻底, 导致 煤电产业链中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张,矛盾加深。 目前的煤电价格联动、煤电一体化、长期合同等煤电冲突治理 模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煤 炭 企业 和电 力 企 业 采取相应的 应对 策略以获取利润。 目前 政府规制和 我国煤电企业供应链的市场结构模式使得电煤价格传导机制失效 , 销售电价 有必要 受政府规制 (很多国家都如此,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形成过程中和国家能源安全还没有确保的情况下是短期的,宏观上是合理性,但这种管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长期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 政府部门应减少直接干预市场,而是以价格、税收等作为调控杠杆,让市场形成竞争环境 的收益分配协调机制 , 这一协调机制是以供应链合作为 基础 ,首先,在供应链整体收 益最大化基础上,各方商定整体收益的分配率 ;其次,作为 现实的选择, 政府 要 研究制定电煤、电力规制价, 对电煤、电厂和电网各方因规制损失进行补贴;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 9 基础上,在发电侧实行竞价上网,取消生产环节的价格补贴;在销售侧实行竞价向用户供电并实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市场联动,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及资源的稀缺程度,同时,在政府规制下,减少或取消交叉补贴,建立合理透明的能源定价机制,将补贴和交叉补贴从价格中剥离出来,变目前电网企业的低电价 或 亏损 对电力用户的 “暗补”为政府对 居民、农村或困难电力用户的 “明补”, 对电网企业因受到政府规制损失进行补贴。 同时, 加大对煤炭企业资源税费的征收,补充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政府补贴压力 ,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 【 参考文献 】 [1] 赵晓丽 ,乞建勋 .煤电企业供应链合作冲突规制模型 [J]. 中国管理科学 ,2020,16(4):9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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