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大队行政强制法律依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行政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盛装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决定暂扣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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