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之汇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e) 或出票依据( Drawn Under) ⑴ 信用证项下 一般内容要具备三项 , 即开证行名称 、 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按 “ Drawn under(Issuing Bank) L/C No. dated ”方式开立; 若信用证中有具体规定 , 则按信用证要求填列。 ⑵ 托收项下 , 一般应加发运货物的名称 、 数量, 有的还增加启运港和目的港以及合同号等。 如:  500 cartons of garments shipped from Xingang to Hong Kong under Contract 90GD030号合同项下自新港装运至香港的服装 500箱。  amount of 1,200 cartons Apple under Contract 667TMK6204号合同项下 1200箱苹果之金额。  under contract against shipment of 2020 M/T Maize from Xingang to Singapore. ,如“ Drawn under contract ”( 第 WK465374号合同项下开立)。 “ For Collection” 汇票是否为单据。 信用证规定:一切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号码。 ICC:汇票缺少信用证号码的事实不足以作为拒付的理由。 汇票往往是开证行而不是申请人自己的要求,所谓“一切单据”应该与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而不是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 此说法的缺点:如果信用证规定“一切单据必须用快递邮寄”,便不能说不包括汇票。 注意:出口时应遵守信用证的规定,或要求开证行加以澄清。 进口开证时最好明确措辞: all documents including draft 8. 付款人或受票人( Drawee) 及付款地点 在汇票中表示为 “ 此致 …… ” ( to…… ), 名称和地址必须清楚。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明确指定 ( 42D)( draft drawn on … ) , 为信用证的付款行 、 承兑行 、 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 , 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具体规定往往与使用的支付货币有密切联系。 托收项下:汇票一般以买方为付款人。 付款人旁边的地点就是付款地点。 它是汇票金额支付地 , 也是请求付款地 , 或拒绝证书作出地。 6006C: 信用证 不得 开立成适用于汇票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原因:旨在避免开证行以申请人不承兑汇票为借口摆脱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银行处理方法:将在相关信用证条款基础上予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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