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方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其与贸易合同中的约定和 《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UCP600》 一致,并且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规定后,就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取得海运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全套单据或证书,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议付行、通知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交单。 五、议付行审单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单据,但只要单据在表面上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和单内相符”,就应当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受益人付款、承兑汇票或予以议付。 六、开证行审单付款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要在随后的 5个工作日内日严格审单。 在审单无误后即应该毫不迟延地向出口地银行(议付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在收到开证行付款赎单的通知后,应仔细审核单据,若审核无误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根据开正时开证申请人提供的押金或其他质押、抵押或担保,向开证行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以赎回全套单据,凭此提货。 以一笔以即期信用证付款,采用 CIF贸易术语的合同为例,其具体业务程序图见图 61。 第五节 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 UCP600)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 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一)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Credit)。 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二)不保兑信用证 (Unconfirmed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 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沉默保兑 (Silent Confirmation) 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指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三、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 (Sight Payment Credit)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中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三)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Credit)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四)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Credit) 指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或单据,只要这些汇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将被开证行正当付款,这种信用证即为议付信用证。 四、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First Beneficiary)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根据《 UCP500》 规定,信用证没有明确表明为可转让者,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可转让”,才是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流程见图 62。 五、背对背信用证 (一)背对信用证的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 (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这张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 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流程见图 63。 (二)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 六、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Credit)是以交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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