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保护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而是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为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权商品化就是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具有人格标识性的人格要素 以 促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在其人格要发挥商业价值的同时,也 获得相应报酬或其他利益。 就自然人而言,使其行使 自己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标识专有权,自己利用或授权他人进行有偿的商业利用的行为,及人格权商品化包含允许权利人对其人格权要素的商业利用和在商品化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赔偿的权利 [2]。 [1] 施启扬,民法通则,台北自版 [2] 赵宾,李林启,张艳。 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 [D]。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20. 郑大法律自考毕业论文 5 第二章 人格权商品化的条件和对象 第一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条件 人格权商品化制度对人格权要素进行保护的目的是限制他人未经允许对人格 要素的权利人所拥有的形象进行商业利用,避免利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格要素都可以商品化。 作为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一、被使用要素具有特别性。 通常情况下,被商业性使用的人格要素,在同一类型的要素中用具有特别性,使之能够显著区别于他人的同类要素。 例如,声音、肖像等。 二、被使用的人格标识因素应具有一定的声誉或吸引力。 这是人格权商品化的本质要素,若人格标识因素没有一定的声誉或吸引,不能被消费者所知晓或认可的话,经营者也就不会使用他,对于 商 业者来说,这是没有商业价值的。 三、这种人格要素须可商品化。 目前来说,只有某些能够在一定条件下与主体分离 的人格权 ,像生命、健康等人格要素是“须臾不可与主体分离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不 可突破的底线”,这在原则上是禁止处分的 [3]。 因此,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主要限制与姓名、肖像等人格权。 四、人格标识在现实中已被商业利用。 人格要素除了具备以上特征外,他还须是在现实中被具体运用到商业领域,与特定的商业或服务联系起来, 在 他人合理的对价受让 等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 [2] 赵宾,李林启,张艳。 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 [D]。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20. 郑大法律自考毕业论文 6 自己的形象 ,其目的在于 运用 该形象在市场中的的影响 力。 这种形象能给所附载的商品带来广泛的知名度 并 给利用者带来经营上的优势。 第二节 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 一、姓名 这里的姓名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他不仅包括自然人的本名,还应该包 括其曾用名,笔名、字、号等。 即能从使用人的使用中明确无误的指向特定自然人的称谓 的 都是人格权商品化中的姓名。 可特定化的日常称谓乃至互联网名等,在一定的地域或一定领域内能被特定为某一自然人,也 是 人格权商品化中的姓名。 二、肖像 是以自然人的五官为中心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的视觉形象。 肖像具有专有性和唯一性。 肖像是标表主体身份的重要标识,也是商品化所利用的对象。 三、声音 每个人的声音都是独一无二的, 具有唯一性,稳定性。 声音和姓名、肖像一样,可以起到人格标志的作用 ,是人格标识中的其中一个。 四、各种形象因 素的综合 、 可以指向特定身份的因素 ,比如 具有个性的动作或装扮等。 有时候经营者虽然没有明确特定人的身份,但从各个方面可以指向某一特定人,或者公众意识为特定人 的,也视为人格权商品的对象。 郑大法律自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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