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新区地税局纳税人学校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告 2020年第 19号的规定执行; 2020年 12月 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 ◇与财税 〔 2020〕 27号执行时间一致。 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62号) 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 必要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1)在技术转让 合同中约定 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 (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 一并收取价款  本公告自 2020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六、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年第 77号) 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 查账征收 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 〔 2020〕 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 三免三减半 ” 优惠政策。 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 6年的,按 实际分享期 享受优惠。 六、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 “ 三免三减半 ” 项目的优惠期限,应 连续计算。 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 不得 就该项目 重复享受 优惠。 六、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 事前备案 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 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 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关税收政策 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 2020〕 78号)  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进一步放低。  将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 ,调整为 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最高可上浮 50%。 七、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关税收政策  《 湖南省财政厅等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湘财税 〔 2020〕 39号)  对符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20〕 93号 )文件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八、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政策 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 〔 2020〕 35号) 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 〔 2020〕 13号)  将财税 〔 2020〕 123号第一条第二款: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改为: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区别在于财税 〔 2020〕 13号将财税 〔 2020〕 123号中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条款删除,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即使 活动范围在境外,只要符合其他几项条件,也可以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优惠。 十、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 2020〕 65号)  财税 〔 2020〕 65号将参与棚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国企扩大到所有企业。 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书面说明材料 ,否则不予扣除。 十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41号)  自 2020年 9月 1日起,混合性投资业务中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利息支出 ,并按税法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时,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 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20〕 5号) 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 2020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 ★该文件是对财税 〔 2020〕 76号文件的继续执行。 十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问题的明确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73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20〕 92号,以下简称 “ 通知 ” )第五条第一项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中的 “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 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十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问题的明确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20〕 70号): 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年以上(含 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 ……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明确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78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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