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概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月 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 退税率为其按照 《 试点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 具体为:  ,除本条第 第 3项规定外,税率为 6%。  、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 ,税率为 17%。 特别说明: 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六、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特殊规定 (一)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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