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确规定,也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体现了我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敬老人的精神。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六、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 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计划生育总方针: “ 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 第四章 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 :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 宗亲 —— 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 外亲 —— 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 妻亲 —— 与妻子有关的亲属。 三、新中国亲属的分类 血亲 —— 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包括父系和母系。 血亲是亲属中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血亲。 二是拟制血亲。 姻亲 ——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生产的亲属。 可分为三种: 一是血亲的配偶。 二是配偶的血亲。 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 —— 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 四、亲系  亲 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可分为四种:  男系亲和女系亲  父系亲和母系亲  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 尊亲属与卑亲属 五、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 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 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 依次类推。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 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和罗马法的相同。 旁系血亲计算方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 ,再从所指的亲属也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亲属。 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世代计算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 第二编 分论 第五章 结婚  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 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掠夺婚:(也称抢婚),是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有偿婚:以男子寻女子或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聘娶婚:男子寻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 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西周始创的 “ 六礼 ”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 共诺婚:男女双方之全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三、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有一定血亲关系的,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禁止结婚。 患有一定疾病的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 的人禁止结婚。 四、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 婚姻法 》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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