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简易程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序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与普通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适用传统简易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仍然是无法承受的,他们需要一种更为简易化的程序。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司法改革中所建立的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 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 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  2.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通常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 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 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 这一切,都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的解决纠纷,实现“小额诉讼请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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