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物权概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概括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所有权。 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对物的占领、控制。 二、民法学上的物权种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属于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的取得,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间形成的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从权。第十五章物权概述(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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