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除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四项法定条件外,还应对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如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资格等。 起诉状不明确的,应让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根据对起诉的审查结果。 人民法院对起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两种不同的处理。 对不受理的案件,应在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对不予受理的,应在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并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三、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所进行和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称为审理前的准备。 做好开庭前的准备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 民诉法 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是民诉法的新规定,该规定能使当事人及早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避免本该及早行使的权利,由于不了解开庭后才了解、行使不利的情况。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处理和应诉管辖 管辖权异议涉及到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仲裁协议确定的争议处理机构。 此外,确定了应诉管辖。 (四)证据交换、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五)追加和更换当事人 指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处理 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四、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程序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部诉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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