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法的适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求、以及增强判决书说理性的要求。  程序正义观念促使我们的执法活动开始重视程序的意义,以往许多被忽视的程序原则和制度,如公开审判、审判人员的回避等,得到了落实;掩盖在被忽视的程序下的不公正因素,例如暗箱操作、先判后审等,开始得到了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或瑕疵已经成为判断审判本身的标准,使因程序问题影响审判公正的漏洞受到控制。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 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的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处理。 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由特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所构成。  但是在法理上为大家所公认的准则发生了彻底的转变,即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以事实为根据的 “ 事实 ” ,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那些唯一的客观真实。  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何才能做到 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基本含义(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 (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