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所有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46 1.概念和立法例  拾得遗失物是指 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在性质上是一种 事实行为 ,拾得人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限。 在民法上,拾得遗失物可能发生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后果,后两者发生之情形为:拾得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处置遗失物。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47  拾得遗失物是否作为所有权取得之方式,历史上曾存在两种立法例。 一是罗马法的否定主义立法例,即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二是日耳曼法的肯定主义立法例,即取得所有权主义。 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大多数国家采取有条件取得所有权的立法例,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家民法典都有规定,日本情况较为特殊,民法典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则体现在 《 遗失物法 》中。  我国采纳的立法例是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与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正好相反。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48 2.构成要件  ( 1)须为遗失物。  ( 2 ) 须有拾得行为。 所谓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遗失物。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49 3.法律效果  ( 1)拾得人的义务。 ①通知或者公示义务②保管义务③报告及交付义务④返还义务。  ( 2)拾得人的权利。 ①费用偿还请求权② 报酬支付请求权。  司考链接四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0 (五)发现埋藏物  1.概念和立法例  2.构成要件  3.法律效果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1 1.概念和立法例  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 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在立法例上,罗马法允许发现人取得埋藏物所有权,可以称为 “ 发现人取得所有权肯定主义 ” ;日耳曼法则规定发现埋藏物时归国王或者诸侯所有,发现人不能取得埋藏物所有权,可以称为 “ 发现人取得所有权否定主义 ”。 近代各国大多原则上以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为原则,以公有主义为例外。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2 2.构成要件  ( 1)须为埋藏物。  一是埋藏物应为 动产 ,二是埋藏物应为被埋藏的物,三是埋藏物的 所有人不明。  ( 2)须发现。  一是发现在主观上是否限于偶然发现。 罗马法、法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认为以偶然为必要,出于预定计划的发现不构成发现埋藏物;但德国、日本民法中则没有类似限制。 另一个问题是发现在客观上是否以占有为必要。 法国、瑞士、日本民法均规定仅仅发现即可,无须取得占有;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要求不仅发现,而且还要占有。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3 3.法律效果 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79条规定: “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  根据 《 物权法 》 第 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规定我们采用的是报酬主义,即由埋藏物的所有人对发现人支付报酬。  司考链接五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4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房屋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5 一、土地所有权  (一)土地所有权概述 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6 (一)土地所有权概述 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 2.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 3.空间权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7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 土地所有权有 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8 2.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 ( 1)公益性和私益性  ( 2)限制性和派生性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59 3.空间权  现代民法认为,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 空间权可以分为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等。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0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 1.土地国家所有权  2.土地集体所有权  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确定国家所有的部分以外的土地;( 2)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 3)法律明确规定或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1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 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2 二、房屋所有权  (一)房屋所有权概述  “ 房随地走 ” 、 “ 地随房走 ” 的密切关系  ( 1)国家房屋所有权  ( 2)法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 ( 3)自然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 (二)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制度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3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4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概念  特征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5 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德国称之为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之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称之为楼层所有权,英美称之为公寓所有权。 我国采用日本的称谓,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6 特征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 ( 1)在 客体 上具有 整体性。  ( 2)在 内容 上具有 多样性。  ( 3)在 主体 上的 多重性。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7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1.专有权  2.共有权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8 1.专有权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所有人 对其 专有部分 享有单独所有权,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 关于专有部分的 范围 ,是指 在使用上具有独立性、构造上形成单独空间的房间整体 ,而不应当是构成房间的材料表层或中心线以内的部分。  专有部分作为所有人享有单独所有权的部分,在权能上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基本相同。 但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妨碍建筑物整体的正常使用以及违反各个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害其他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其他区分所有人因维护、修缮其专有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另外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管理人因维护、修缮共用部分或设置管线,必须进入或使用某一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69 2.共有权 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 建筑物内构成不同房间的共同材料或结构由两个以上的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建筑物顶、外墙、地基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例如楼梯、走廊、门厅管道设备;仅为部分所有人共有部分,如各层之间的楼板、相邻墙壁等。  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以下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例如乘座电梯、经过走廊、上下楼梯等;( 2)收益权。 ( 3)改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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