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保险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 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  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 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 见教材 P332333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保险标的  (二)保险金额  (三)保险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一)保险标的  12条 4。 范围:  可保财产  预期利益  消极利益  除外不保财产  未经开发和加工的原始形态的土地等  没有价值依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 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投保人非法占有、使用的财物 (二)保险金额  见教材 P331 (三)保险责任  见教材 P331332 (四)除外责任  教材 P332  恐怖袭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 (一)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效力  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 如实告知  减灾防损  危险变更通知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单证提示和协助 (二) 对保险人的效力  1、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2、收取或者退还保险费  3、保险代位权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一)变更  1、主体的变更34条  2、内容的变更37条  (二)终止:  1、期限届满  2、部分履行  3、协议  4、保险标的转让  5、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 三、(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  15条、 16条,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合同  35条 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 (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17条  ( 2)危险增加 37条  ( 3)投保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36条  ( 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 28条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没有发生效力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  (一)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44、45条  特点:  实质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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