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房地产法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他情形。 •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的原则。 • 以出让合同为依据,转让中权利义务承接原则。 • 房地产转让必须依法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原则。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条件 •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条件 (三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 房地产买卖 • 房地产赠与 •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 以房地产抵债 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 ( 1) 房地产转让 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 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 (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 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 (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 (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法律责任 • 违反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的规定进行处罚。 •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品房预售 •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 (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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