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医疗保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费个人申报支付表 》 “票据粘贴处 ” ,不得超出表的范围;粘贴份数与明细对应;  将所有挂号费粘贴于票据最上方;  对全部挂号费及收据按照 3…… N的顺序编号 ,标注于收据右下角。  ★粘贴票据时,不得遮盖姓名、年龄、性别、时间、临床诊断等审核相关信息。  (三)费用支付  *门诊就医及全额垫付住院费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一次申报医疗费用之前必须先办理 “ 社发帐户 ” 手续  流程: 《 开户通知书 》  工商银行办理社发帐户  回执在有效期内交回分中心 第二部分 生育保险  一、支付项目  (一)产前检查费;  (二)生育医疗费;  (三)生育津贴; 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 二、支付标准  (一)产前检查(限额支付) 参保缴费 不满 3 个月 参保缴费 满 3 个月 不满 4 个月 参保缴费 满 4 个月 不满 7 个月 参保缴费 满 7 个月及以上 妊娠不满 12 周终止妊娠 4 0 0 元 4 0 0 元 4 0 0 元 4 0 0 元 满 12 周至不满16 周终止妊娠 4 0 0 元 6 0 0 元 6 0 0 元 6 0 0 元 满 16 周至不满28 周终止妊娠 4 0 0 元 6 0 0 元 8 0 0 元 8 0 0 元 满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4 0 0 元 6 0 0 元 8 0 0 元 1 1 0 0 元 缴 费 月 数 妊 娠 周 数  (二)生育医疗费  采取按定额支付方式付费  A、自然分娩 3000元;  B、人工干预分娩 3100元;  C、单纯剖腹产 3600元;  D、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 3800元。  采取按项目支付方式付费 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 100%支付。 其中,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时,费用分别计算。  A、自婴儿出生前两天(含出生当天)至出院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 100%支付;  B、此次住院发生的与治疗内科疾病有关的医疗费(如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支付标准审核,按 85%支付比例支付,对使用 B类诊疗项目或乙类药品的按相应比例增负。  (三)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 《 生育服务证 》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乘以享受天数  生育津贴日标准 =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 妊娠周数 享受天数 增加天数 < 12 周 15 天 12 16 周 30 天 16 28 周 42 天 ≥28 周 90 天 产钳助产 15 天 胎头吸引术 15 天 剖腹产 15 天 多胞胎生育 15 天 / 每多育一婴儿 输卵管结扎术 14 天 晚育独生 30 天  (四 )计划生育手术费  按定额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 ⑴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元;更换节育器 325元;  ⑵ 流产 260元;  ⑶ 高危人工流产 600元(必须住院手术);  ⑷ 引产二级医院 1300、三级医院 1600元;  ⑸ 女职工绝育术 1000元;  ⑹ 男职工绝育术 600元。  按限额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 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流产的支付标准( 260元)限额支付。  按项目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 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 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 100%支付。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 经市、区(县)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采取按项目支付的方式在基金中 100%列支。  三、经办管理  (一)、定点医院就医管理 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可实施产前检查、生育分娩、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已全部实现生育住院联网结算以及部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现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联网结算。  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院:只能实施产前检查。  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只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人员,应在当地选择 1家一级、 1家二级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非民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并由单位到分中心办理登记。  (二)、登记管理  妊娠登记  已婚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 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于诊断后 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 20日内,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填报 《 妊娠登记表 》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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